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债权转让公告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40154587):
根据转让方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7999529415)与受让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9221W)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已将2020年12月与贵公司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享有的所有应付未付律师代理费、利息(违约金)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已取得上述债权的债权人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现通知贵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贵公司立即向受让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履行上述债权的清偿义务,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10156755。通知人: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52672658。
仲裁公告
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皖毫劳人仲案(2026)3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350号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02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宏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2025)威仲字第0502号申请人张良富与你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苏丽雅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5月19日14时在本委仲裁一庭进行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4月20日10时起至2026年4月21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www.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9号14号楼2单元9层904号房屋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安徽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车亿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86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杜宁: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余雪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0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唐乐: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联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姜帅龙: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2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石雅倩: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原告张雪云诉被告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张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皖0304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刘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6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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