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河广》“一苇杭之”郑义辨

《诗经·卫风·河广》“谁谓河广,一苇杭之”,“杭”之异文又作“斻”“航”。关于“一苇杭之”之义,学界存在两类不同观点。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一苇杭之”即以苇为舟,划渡黄河。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苇”乃通贯河水两岸之物,非以喻舟。胡承珙、焦循、马瑞辰、牟庭、俞樾、钱锺书诸家皆持此见解。然诸家有关“杭”之解释颇显迂曲,故此说未能得到普遍采信。今细绎郑玄《毛诗笺》“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喻狭也”之文,知郑玄实从后说。前儒对郑《笺》“加之”之义未曾细究,又误会经文“杭”字之义,遂使郑说隐没不彰。今且梳理诸说,明其疏漏,并以此为基础,阐明郑《笺》之义。
通行的解释:以苇为舟,渡过黄河
《河广》“一苇杭之”,毛《传》云“杭,渡也”,义较含蓄。郑玄申之曰:“谁谓河水广与?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喻狭也。”他认为“一苇杭之”是一种夸张性的比喻。
孔颖达《毛诗正义》解云:
言一苇者,谓一束也,可以浮之水上而渡,若桴栰然,非一根苇也。
孔氏试图消解“一苇杭之”的夸张性色彩。由此,在他的阐述中,“一苇”也就变成了一束芦苇。严粲《诗缉》“但以一束芦苇浮之水上,则可以杭渡而过”,季本《诗说解颐》“一苇,束芦苇以浮水上也”,皆承自孔说。
孔颖达仅云一束芦苇“若桴栰然”,但在马瑞辰、闻一多的解读中,孔氏之“束苇”则又被解释成“编苇作筏”了。马瑞辰云:“《正义》‘言一苇者,谓一束也’,盖谓编苇为泭。”顺着这个思路,闻一多《诗经通义乙》又列举出诸多古代“编苇作筏”的事例,并说道:“古者编苇作筏。《诗》曰‘一苇杭之’,甚言其易渡耳。”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云:“苇,用芦苇编的筏子。”即承马、闻二家之说。孟东生《中国舟船录》又找到了诸多国外“编苇为筏”的事例以为证明,如古埃及之芦苇船、南美洲乌鲁斯人之“托托拉”草船等。在这种解释之下,“一苇杭之”被视为对现实事件的忠实描述,郑玄解说中的夸张性色彩由此消失殆尽。
然孔颖达以“一苇”为“一束苇”,就语法而言本属难通,只是为了消解“一苇杭之”的夸张性色彩才故作此说。姚炳《诗识名解》即曾批评道:“此‘一苇’何必定作‘一束’观耶?后世传达摩‘一苇渡江’虽属外术,亦未尝是一束苇也。”明乎此,由孔氏“束苇”之说衍生出的“束苇作筏”的观点自然也不可依从。所以,后世解者仍多以“一苇”为“一根芦苇”。当然,也有学者释“一苇”为“一苇叶”,梁寅《诗演义》即云“一舟如苇叶之小,可以渡之”,高亨《诗经今注》也说“一苇,一个苇叶,比喻小船,犹言一叶扁舟”。
上述诸说,或以“一苇”为一根芦苇,或以“一苇”为一苇叶,或以“一苇”为一束芦苇(用以编成浮筏)。然总括言之,诸说皆有一共性:因“杭”之异文又作“航”,故诸家皆释“杭”为“以舟渡河”。由此,“一苇杭之”意即:以苇为舟,划渡黄河。
然正如焦循所指出的,“苇果可如筏,则广亦可浮,何为喻狭邪?”上述诸说的重要缺陷在于:“一苇杭之”与下章“曾不容刀”皆意在突出河水之窄狭,然“苇舟”这一意象仅能表达舟之轻小,与“河水之窄狭”并不构成直接联想关系。
别解:以“苇”为通贯河水两岸之物
于是,学界又有关于“一苇杭之”的另一类解读。朱谋【见图1】《诗故》云:

一苇杭之,谓河方冰时,布一束之苇,便可履之而度,非用芦苇渡水也。今辽左冰结,布苇度车马犹然。
上述“一束之苇”之说显是承自孔颖达《毛诗正义》。然与孔说不同的是,“一束之苇”并非类似舟船的存在,而变成了通贯河水两岸的连接物。但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河广》诗中并无一字言及物候,文中“河方冰时”乃是朱氏臆造之语,不足取信。无怪乎姚际恒讥讽道:“如此说诗,呆哉,不特固哉矣!”然而,以“一苇”为“通贯河水两岸之连接物”的观点并未就此销声匿迹。相反,清代说《诗》大家如胡承珙、马瑞辰等皆倾向此类观点,虽然他们对于“杭”义之训诂不尽相同,对于郑《笺》“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胡承珙《毛诗后笺》云:
段云“《卫风》‘一苇杭之’,杭即斻字,《诗》谓一苇可以为之舟也,舟所以渡,故谓渡为斻。”承珙案:段说非是……“杭”在《说文》为“抗”之或字,“抗”有举而加之之意,故《笺》云“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以“加”字申成《传》义,则“杭”之为“抗”明矣。
胡氏反对段玉裁“一苇可以为之舟”之说,意在将“一苇杭之”与“舟渡”之事相切割。胡氏于是根据《说文》记载,认为“杭”乃“抗”之或体,并训“杭/抗”为“举而加之”。胡氏并认为郑玄“一苇加之”之“加之”即是对“杭/抗”的解释。然此说之疏漏有二:第一,“抗”有“举”义,然并无“加之”之义。第二,郑玄“则可以渡之”显系申说毛《传》“杭,渡也”之训。很显然,郑氏是以“渡”释“杭”,而非以“加之”释“杭”。焦循《毛诗补疏》则云:
“一苇杭之”,谓一苇之长,即自此岸及彼岸耳……“渡”与“度”通,《广雅》与“赢”“俓”同训“过”。以苇度河,非以苇渡人……《笺》言“喻狭”,则所谓“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者,明谓加一苇于河,即可俓过,未尝言人乘于苇而浮于河也。
毛《传》说“杭,渡也”,焦循则云“渡与度通”,意在将“渡/度”解释为“横穿”。在焦循的解释中,“一苇杭之”意即:用一根芦苇便能横贯河水两岸,而非人乘于芦苇之上,渡过黄河。其言“以苇度河,非以苇渡人”即是此义。但焦说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毛《传》“杭,渡也”,属于“以大名释小名”之例,“渡”字可能含有“横穿”“横贯”之义,但“杭”字是否有这种含义,则仍需细证。焦循未能直面“杭”字之义,故马瑞辰批评其说稍显曲折。马氏《毛诗传笺通释》则又给出了另一种观点:
段玉裁以“杭”为“斻”之假借。《说文》“斻,方舟也”、“方,并船也”。今按,方为并船之名,又通为“子贡方人”之“方”,谓比方也。“一苇杭之”盖谓一苇之长可比方之,甚言其河之狭也。下章“曾不容刀”亦谓河之狭不足容刀,非谓乘刀而渡,则上不为乘苇而渡明矣。
《说文》云“斻,方舟也”,马瑞辰单取一“方”字,将“杭”训为“比方”。“一苇杭之”,即用一根芦苇即可比较、测量河水之宽度。然而“方舟”之“方”与“比方”之“方”,字虽同而义实异。马氏之说实为张冠李戴,不足为训。俞樾《群经平议》则言:
杭即抗之或体,杭训扞,故亦训蔽。《昭元年·左传》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杜注曰:“亢,蔽也。”亢乃抗之叚字。《列子·黄帝》篇曰“而以道与世抗”,《释文》曰“抗,或作亢。”是其例也。“一苇杭之”,言一苇之阔即足以蔽之,正是极喻其狭耳。
与胡承珙的思路相同,俞樾亦以“杭”为“抗”之或体。然不同之处在于,胡氏认为“抗”为“举而加之”之义,而俞樾则认为“抗”有“蔽”义。王其和《俞樾训诂研究》对俞说已有驳斥。大略言之,“亢,蔽也”之“蔽”乃扞蔽、庇护之义,与后文“一苇之阔即足以蔽之”之“蔽”意义指涉并不相通。
除了上述诸儒外,牟庭《诗切》亦云:“一苇杭之,言河之广,但可如一根苇之长耳。”钱锺书《管锥编》又言:“‘一苇杭之’,《笺》‘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亦极言河狭,一苇堪为津梁也。”然牟、钱二家并未进行训诂上的详证。以上诸说皆存在各自缺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的观点未能成为通行之说。
郑《笺》“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新辨
且再回到郑玄《毛诗笺》的讨论上:
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喻狭也。
二“之”皆代指黄河。“加之”一词,郑玄《毛诗笺》凡二见。除《河广》郑笺外,《召南·鹊巢》郑笺云:
鹊之作巢,冬至加之。
刘昌宗、周续读“加”为“架”,故今本《毛诗》改“加之”为“架之”。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古无‘架’字,以‘加’为之,《淮南·时则训》‘鹊加巢’,加巢者,架巢也。”据此,“一苇加之”即“一苇架之”,意即将一根芦苇架于河水两岸。与下章“曾不容刀”相类,这是一个极度夸张的说法,用以形容河水之狭窄,故郑玄以“喻狭也”结之。
“加之”之义既明,郑《笺》“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之义亦便自然明了:将一根芦苇架在河水两岸,便可以通过。在郑玄看来,“一苇杭之”并非指以苇作舟,划渡黄河,而是指以苇为津梁,跨渡黄河。但问题是,“杭”之异文又作“斻”“航”,何以“杭”不指划舟渡河,而指横越津梁?《说文》云:
斻,方舟也。从方,亢声。《礼》: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
“方”有“并”义,方舟即并船,知“斻/航”之本义为并船。按照一般的解释,上文所及之“造舟”“维舟”“方舟”皆是并船,只是并船之数量各不相同:“天子并七船,诸侯四,大夫二,士一”,造舟并七船,维舟并四船,方舟并两船;造舟即后世之浮梁,维舟、方舟、特舟则仍旧为“浮而行之”的行船。然以“两船相并”为“方舟”,此说实太过拘泥,当系后世经学家生造之礼文。《鄂君启舟节》云:“屯三舟为航,五十航,航岁能返。”此“航”为长途运输之货船,《战国策》云“方船积粟,循江而下”,《史记·郦食其传》“蜀汉之粟,方船而下”,此“方船”供长途运输之用,即《鄂君启舟节》之所谓“航”。《鄂君启舟节》“屯三舟为航”,是将三舟并为一航,并非仅限于两舟,此可证“方舟”仅指“两船相并”之拘泥。
由此言之,“方舟”与“造舟”“维舟”一样,皆可指多船之并连,只是舟之合并方式、形制、文饰等各不相同。“造舟”既然可为浮桥之用,则维舟、方舟亦可为浮桥。《说苑》云:“天子济于水,造舟为梁,诸侯维舟为梁,大夫方舟。”是“维舟”亦可为浮桥。丘濬《大学衍义补》说:“造舟、维舟、方舟,即今所谓浮桥。”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也说:“《说文》‘杭,方舟也’,方舟,并舟也,犹今浮桥是也。”则以“并舟”亦可为浮桥。
求之故训,“航”除训为“方舟”外,亦有“浮桥”义。王应麟《小学绀珠》即说:“桁,一作航,浮桥也。”《资治通鉴》“陈霸先对冶城立航”,胡三省注云:“航,连舟为桥也。”“航”有浮桥之义,亦多有文例支撑。庾信《忝在司水看治渭桥》“跨虹连绝岸,浮鼋续断航”,此“航”即浮桥。《晋书·五行志》“京师大水,朱雀大航缆断,三艘流入大江”,钱绎即云:“是航即今之浮桥,不止并两船也。”《水经注》云“西渡通东阳,并二十五船为桥航”,亦以“航”为浮桥。上述之所谓“航”,皆指由多艘船并连而成的浮桥。关于“航”何以有“浮桥”之义,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曾解释道:“航之义为度,由此达彼,盖作字之初,数舟相维,履之而过,《尔雅》郭注所谓‘比船为桥’,桥梁未作时之制,故‘梁’字与之(航)同语源。”
换言之,作为并船的“航”实有两种不同的运用场景:一为行船,一为浮桥。依郑玄之解,“一苇杭之”明显指向第二个场景。“杭”有浮桥之义,“一苇杭之”之“杭”则活用为动词,义为“架浮桥渡河”。这与《谷风》“就其深矣,方之舟之”的用法相类,“方之”即乘柎筏渡河,“舟之”即是划舟渡河。
综上而言,郑玄“一苇加之,则可以渡之”意即:架上一根芦苇作为浮桥便可渡过。钱锺书“一苇堪为津梁”之说可谓得郑氏之真意。
(作者:吴剑修,系武汉大学文学院特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