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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06月25日 星期三

    拟加强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

    食品安全法将迎修改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5年06月25日 04版)

      民以食为天,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关系到14亿多人“舌尖上的安全”。6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就解决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急用先行,小幅调整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曾于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于2018年、2021年进行两次修正,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问题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问题当前尤为突出,急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因此,有必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小幅修改,集中解决上述突出问题。”罗文表示。

      据介绍,修正草案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法,聚焦突出问题,补齐监管短板;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前提下,合理规定许可适用范围,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与此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拟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

      去年,媒体曝光“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罗文表示,相关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

      目前,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提出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

      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

      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纳入注册管理

      据罗文介绍,食品安全法2015年全面修订时,国内市场主要消费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基本没有需求,国内也没有企业生产此类产品,因此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主要是购买进口产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在品质控制方面风险更高。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开始研发和试制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罗文表示,从加强进口产品管理,使国内企业有章可循,确保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品质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尽早将其纳入注册管理。

      为此,修正草案拟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将被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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