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技术正不断重塑经济社会的面貌,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数字时代,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意义重大,“数字法治”应运而生。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对“数字法治”的理解可以在该框架内展开。
立法层面,我国已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并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恰当解释,从而为数字时代出现的新类型行为的定性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立法的主体和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少学者提出,所谓“法律”不再限于制度规范层面,计算机代码所形成的规则“架构”也能约束人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所制定的用户规则,对平台用户的约束力也很强,而且平台自身具有执行规则的能力,但这些规则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数字时空中的“立法”,其形态和主体均有新特征,值得关注。同时,立法强调要进行立法事前的可行性评估、事后的科学性评估,过去评估的成本很高或者缺乏手段,而数字技术能够统计司法裁判对重要法条的适用情况、把握尺度,这意味着对立法活动的反馈更加及时,能够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启示参考。
执法层面,执法依据、手段方式都在实现数字化转型,包括机器自动审批、处罚等,各地还在尝试建设社会风险预警和研判体系,实现数字社会的智能化治理。例如,某案中,由摄像头记录下汽车交通违章,并自动做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该处罚并要求交通部门举证,并最终走向行政诉讼。诉讼争议焦点是机器设备的算法决策是否公正,判断的做出是否基于客观完整的违法事实。今后,随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更多以人机协同的方式进行,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究竟是由机器设备还是由执法者完成的,如何分工、如何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些数字法治实践新现象值得学界关注研究。
司法层面,数字技术对司法的影响同样显著。智慧司法工程,正成为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和载体。目前,全国不少法院、检察院已基本实现办案无纸化、全流程线上化。但这还并不是智慧司法的最终形态。最新研究数据显示,民事的赔偿金额预测、刑事的罪名量刑等预测准确性近年来都有显著提高。不论是技术赋能,还是司法裁判经验归纳,数字司法的活跃性都很高。司法活动通过案件裁判也对数字经济产生了示范性影响。比如“芝麻信用”使用个人数据一案,法院支持了数据使用者一方诉求。该案体现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司法导向。通过对类似的司法裁判的梳理、提炼,有利于形成数字法治实践的理论化表达。
守法层面,无论是诉讼服务还是法律服务都迎来了发展的技术契机。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术正深刻改变着诉讼服务和法律服务市场。法律大模型一般在互联网上部署,这将是加强法律服务进入数字时代的重要契机。未来,通过法律大模型,预测诉讼裁判结果将成为可能。借助数字技术,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将越来越普遍。此外,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大型企业配备了法条和案例检索的数字系统,功能已拓展到文书起草、合同纠错等更为智能的数字服务。
推进数字法治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难得机遇。我国是一个数字产业大国,有丰富的数字法治实践,需要将这些实践做法予以归纳,并逐步形成我国数字法治的自主知识体系。近年来,大数据法律监督、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有目共睹。同时应看到,在数字法治方面,我国提升的空间还很大,以生成式大模型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其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将技术落地于法治实践的速度。要探索数字社会活动规律,总结法治规范经验,进而形成成熟的数字世界法治化的理论。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其遇到了大量的数字空间纠纷和网络黑灰产等新问题,通过司法裁判所形成的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件解决方案,为规范数字空间和网络行为提供了指引。
如今,我国正在形成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数字社会形态,由此需要生成一整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数字法治方案,即针对数字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方式,我们应当有一整套符合本国利益的、能够促进数字产业发展的数字法治方案。唯有在中国数字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发展数字法治理论体系,才能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在数字时代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数字时代掌握主动权。
(作者:胡 铭,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