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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12月07日 星期六

    “周之宗盟”申义

    作者:吴柱 《光明日报》( 2024年12月07日 11版)

      《春秋左传》隐公十一年:

      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

      滕国姬姓,与鲁同宗,始封祖为周之卜正;薛国任姓,与鲁通婚,始封祖为夏之车正。滕侯、薛侯同时朝见鲁侯,二国争先。薛侯欲以封国先后为序,滕侯欲以同姓异姓为序。鲁国根据“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原则,得以说服薛侯,遂使滕侯为先。这桩史事所涉及的“周之宗盟”成为讨论周代政治制度者不可回避的话题,但自东汉以降,学者对于何谓“宗盟”辨难不休,迄无定论。历代学说约有七种:

      其一,东汉贾逵释“宗”为“尊”,宗盟即尊盟。其二,东汉服虔释“宗”为宗族,宗盟即是同宗之盟。其三,西晋孙毓据《周礼·诅祝》云“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遂以“宗”为职官名,宗盟即是宗伯之官所主持的盟礼。其四,清儒皮锡瑞认为会盟须祭祀方明,方明即是“六宗”,指天地与四方之神。祭祀方明可以谓之“宗祀”,先宗祀而后结盟,故谓之“宗盟”。可见皮氏是以“宗”为祭祀之名,宗盟意为祭祀方明六宗之盟。其五,清儒俞樾训“宗”为“主”,宗盟即是主盟。又据杜预《春秋释例》云“斥周而言,谓王官之宰临盟者”,遂认为“周之宗盟”意为由王官之宰主持的诸侯会盟。其六,杨伯峻据《周礼·大宗伯》“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认为“宗”也是会同之别名,宗盟即是会盟,别无深意。其七,于薇训“宗”为宗庙,宗盟即是宗庙之盟。又认为周之宗盟包括西周王朝治下的所有诸侯国,王朝依据“异姓为后”的原则,确立了西周国家内部所有诸侯国的贵贱秩序,因此宗盟是王朝赖以维持封国秩序的基本制度。

      上述七家各骋其说,莫衷一是,唐代孔颖达主编《左传正义》则独取服虔。孙毓曾质疑服虔:“同宗之盟则无与异姓,何论先后?若通共同盟,则何称于宗?”意思是称“宗”即限定了同姓的范围,若为同宗之盟则不当有异姓,若为同姓、异姓杂盟则不当称同宗,两者不可兼容。《正义》则为服虔辩护道:“天子之盟诸侯,令其奖王室,未闻离逖异姓,独与同宗者也。但周人贵亲,先叙同姓。以其笃于宗族,是故谓之‘宗盟’。鲁人之为此言,见其重宗之义。执其‘宗盟’之文,即云‘无与异姓’。然则公与侯燕,则异姓为宾,复言‘族燕’,不得有异姓也。孟轲所云说《诗》者‘不以辞害意’,此之谓也。”意思是周王室与诸侯之盟固然兼有同姓、异姓,但由于王室之盟特别重视姬姓同宗诸侯,盟会的班序始终以同宗为先,所以称之为“宗盟”乃是一种笼统的表述。

      《正义》批评孙毓拘泥字面意义,反而以辞害意,这恐怕不足以令孙氏心服。《礼记·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左传》襄公十二年云:“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此即异姓不同宗之证。正因为孙氏的质疑具有一定合理性,所以后世学者纷纷另辟蹊径,以避开“宗族”与“异姓”的文字矛盾。于是在孙毓之后又涌现出皮、俞、杨、于诸家之说。

      笔者认为,将“宗盟”解释为同宗之盟并无不妥。关键在于,在“周之宗盟”的特殊语境下,“同宗”的内涵超越了一般意义的同姓宗族范畴。今人钱宗范、巴新生在服虔“同宗”说的基础上,将“周之宗盟”指向周代宗法制度,则较《正义》之说更为合理。钱宗范认为“宗盟”是在西周宗法分封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基于血缘关系的政治联盟,周王和同姓封国之间形成父子兄弟叔侄关系,和异姓封国国君之间形成舅甥姑表兄弟关系,所以周王由周族的族长变为天下之大宗。这个“宗”以周王为核心,包括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这是周代推行宗法分封制度后所产生的特殊制度。巴新生则认为周王不是通过联姻,而是通过“赐姓、胙土、命氏”的方式将所有同姓、异姓诸侯都纳入到西周的宗法秩序中来,从而建立了宗盟。不仅姬姓诸侯称周王室为宗周,异姓同样这样称呼。宗盟不是普通的宗族联盟,它以宗法制为范式,把异姓贵族纳入其政权结构,是周人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创举。

      钱氏将“宗盟”与宗法分封制度联系起来,又用姻亲血缘关系解释同姓、异姓同宗,颇有道理。不过这种说法只能解决同姓和异姓的问题,不能解决庶姓诸侯的问题。《周礼·司仪》云:“南乡见诸侯,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玄注:“庶姓,无亲者也。异姓,婚姻也。”《毛诗正义》云:“礼有同姓、异姓、庶姓。同姓,王之同宗,是父之党也;异姓,王舅之亲;庶姓,与王无亲者。”庶姓诸侯未与王室联姻,则无血亲纽带,岂王室与诸侯会盟,同姓、异姓则称“宗盟”,有庶姓在则不称“宗盟”?巴氏也是基于宗法分封立论,而以赐姓、胙土、命氏的机制来解释异姓同宗。这个意义上的“异姓”其实包含了异姓和庶姓诸侯,似较钱氏之说为严密。

      合观钱、巴二家之言,周王朝通过联姻、赐姓、命氏、胙土等血缘和类血缘手段,将一切同姓、异姓、庶姓诸侯在法理上纳入到周朝的政治统治秩序之中。这使得周天子成为天下诸侯共同的宗主,所以无论姬姓诸侯还是异姓诸侯,都称周王室为“宗周”。这个“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同姓之宗,而是宗法分封背景下超越姓氏族群范畴的“大宗”。换言之,前者是血缘伦理意义上的“宗”,后者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宗”。

      所以在古人眼中,天子是全天下的宗主,王室是全天下的宗室。《荀子·强国》云:“夫桀、纣,圣王之后子孙也,……天下之宗室也。”《战国策·秦策》云:“周,天下之宗室也。”《诗经·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毛传云:“王者,天下之大宗。”这都说明,三代政治不论同姓、异姓诸侯都奉天子、王室为宗。不仅如此,在诸侯国内,一国之君也是封国之内所有同姓、异姓共同的“宗”。《孔子家语·曲礼子贡问》云:“有若问于孔子曰:‘国君之于百姓,如之何?’孔子曰:‘皆有宗道焉。’”意思是国君与国内百姓之间也有政治伦理上的宗法关系,这跟天下诸侯与天子之间的宗道是同一原理。对于西周实行宗法分封的结果,王和先生说:“周天子成为天下共主,海内大宗;诸侯成为封国内的共主,卿大夫的大宗;卿大夫成为贵族家族内部的共主,众庶子的大宗。其目的在于使周统治集团内部尊卑关系制度化,明确不同等级贵族间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人们的角色意识。”所以宗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天下宗族的权利最终汇集到周天子一人身上。

      “宗”字本义为祖先,引申而有本源、根本之义。《管子·水地》云:“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祖先是后嗣的根本,天子是列国的根本,诸侯是百姓的根本,就好比水是天地众生的宗室。管子的这个譬喻正可以解释这个超血缘的“宗”。既然周王室为天下之宗,那么由周天子或王官所主导的一切会盟自然称之为“周之宗盟”。而这个“周之宗盟”固然包括了姬姓诸侯和一切异姓或庶姓诸侯。在这个以周王室为宗主的宗盟之内,为了保持姬姓诸侯的优势和凝聚力,凡是朝聘、会盟等涉及尊卑先后秩序的政治活动中,一律规定以姬姓为先,异姓为后。如果将“异姓”区分为有姻亲关系的异姓和无姻亲关系的庶姓,则庶姓又在异姓之后。这是宗盟制度的核心特点。鲁国秉承周礼,所以据此原则来平息滕侯、薛侯争先之事。薛国与王室未通婚姻,故滕侯称薛为“庶姓”;薛国与鲁国有婚姻之好,故鲁侯称薛为“异姓”。若泛言之,则异姓、庶姓无别。总之,“宗盟”的本义就是同宗之盟或宗室之盟,但在王朝政治的语境中,“宗盟”囊括了王朝治下的同姓、异姓诸侯。有见于此,我们便不会再因同宗是否同姓而疑惑了。

      鲁僖公二十八年践土会盟,《春秋》曰“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可见会礼是以爵之尊卑、国之大小为序。而践土之盟是王子虎奉周襄王之命主盟,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左传》载其盟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可见盟礼的班序乃是姬姓在前,异姓为后。齐、宋虽是大国,降在郑、卫之下,这无疑就是春秋时期的“周之宗盟”。

      鲁僖公二十九年,王子虎盟诸侯之大夫于翟泉,《春秋》曰“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又鲁宣公七年,王叔桓公涖诸侯之盟于黑壤,《春秋》曰“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又鲁定公四年刘文公会诸侯于召陵,盟于皋鼬,《春秋》曰“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这三场会盟,会礼皆以爵之尊卑、国之大小为序,不知其盟礼的次序,而既然都是王官主盟,想必也与践土之盟同属于“周之宗盟”,盟礼当以同姓、异姓、庶姓为序。

      (作者:吴柱,系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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