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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9月24日 星期二

    迈向自主的中国法教义学

    作者:雷磊 《光明日报》( 2024年09月24日 11版)

      【学术笔谈】

      如果将2014年举办的首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视为中国法教义学正式诞生的标志,那么这一研究范式迄今为止恰好度过其“孩童时期”,期间既有成绩,也存在问题。

    中国法教义学的成长与发展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法教义学最初是借助社科法学的“他者视角”来反思和明确自身的基本立场与风格的。这种独特之处也决定了论战对于中国法教义学的成长意义匪浅。总的来说,这十年间围绕一般性主题展开的显性论战并不多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场对话和两场争鸣。

      一场对话指的是2023年举办的第二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之所以时隔9年之后才开启第二场集中探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垒双方都意识到,纯粹的方法之争并无太大意义,唯有拿出成熟的研究成果才更具有说服力,而且在不断碰撞和沟通过程中,双方也消除了早期粗浅的误解。在这次会议上,尽管在个别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将社科知识和方法融入法教义学之中已成为包括法教义学者在内的基本共识。两场争鸣之一的主题是司法裁判的规则导向与后果主义之争,这可以被视为2013年苏力教授与孙笑侠教授关于“法律人思维”之争的延续。社科法学高举“后果为锚”的旗帜,试图证明任何教义的背后都存在更为“现实的”底层逻辑,因此主张打破“概念黑箱”,直接进行现实分析;法教义学则强调“规则导向”(依法裁判)的重要意义,否认后果主义的元方法地位,力图在既有方法论的框架内来定位后果考量方法。另一场争鸣则围绕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展开。社科法学(主要为法经济学)认为比例原则无法提供理性决策与审查方法,适用范围受限,甚至只被用作修辞策略;法教义学则主张,虽然适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可以降低合比例性分析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但比例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损益权衡功能且在公法和私法中都有广阔适用空间,无法为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

      与此同时,法教义学的发展也得益于关联性研究的繁荣。近年来,部门法学中法教义学研究趋热至少有三个重要促成因素:一是案例研究的繁荣。较之于20年前,案例研究已经成为今天中国法学研究的常态,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研究。案例研究具有个案取向和偏重教义的特征,案例评析辅佐和围观司法实务,也为部门法和非部门法研究提供了教义学基础。二是鉴定式方法的兴起。鉴定式方法的核心就是涵摄技术(归入技术),而涵摄的前提是阐明法律规范所包含之概念用语的意义。显然,围绕法律规范的适用所展开的意义阐释和法学建构活动,就是法教义学活动。三是法律评注工作的展开。法律评注(法典评注)近年来在国内颇受关注,从一开始围绕单行法的条文选释到对民法典的体系性评注,评注学已成为民法学界的显学。法律评注具有鲜明的实务导向,以解释现行法为中心,其实就是特定领域教义学知识的体系化展现,甚至被视为“法教义学的巅峰”。

    中国法教义学研究的问题反思

      十年来,中国法教义学研究呈现出日趋蓬勃的局面,这个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首先,中国法教义学研究与中国司法实践之间仍比较疏离。近年来,“只关心法律条文的表述和承诺,而不关心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已得到很大好转,但教义学与实践的亲和度依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早期教义学者未摆脱“就法条谈法条”的传统研究桎梏,后又盲目追捧德日教义学说,与司法实务界的互动很少。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教义学本身并非法学的专有活动,而是学术与实践的共同交流形式。法教义学关注司法实务乃其作为实在法之适用理论的内在本质使然。学界应当进一步扩大与实务界的交流和合作,协力形塑一种既尊重中国现行实在法,又对司法实践保持体系内批评性反思的中国法教义学。

      其次,中国法教义学研究的力度和深度在各法律领域分化较为明显。在当下中国学界,法教义学研究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影响并不相同:在民法学和刑法学领域,教义学居于主流地位,其他研究方法只是对教义学的补充;在宪法学领域,在中青年一代学者中规范宪法学相较于政治宪法学略占优势,但大体而言是对半开的局面;在行政法学或经济法学等较为年轻的学科领域,教义学研究尚未形成明显优势,政治学、经济学等政策导向研究方式非常有吸引力。应当看到,民法和刑法以外的法律领域并非不需要教义学。相反,由于这些领域既有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程度较低,所以更需要教义学的支撑。当然,在这些领域短期内建构出自主教义学知识体系的难度极大,它们也的确需要更为迅捷地回应现实问题,借鉴其他学科知识、方法。所以在未来,像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这些领域更应当成为教义学研究的重点和着力方向,以免中国的法教义学从整体看成为“跛脚的”法教义学。

      最后,中国法教义学的概念构造和知识体系化能力尚有不足。目前中国法教义学的主体活动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展开,相对来说概念构造和知识体系化方面仍有很大待填补的空间。这自然与中国法教义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能力有所欠缺有关,也与教义学者们的意识不足有关。任何法教义学活动都必然与概念相关,而中国法教义学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正在于缺乏中国自主的法学概念和范畴。法教义学中的概念和范畴就好比中国法学创新的“思想芯片”。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最大的差距就在于提炼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尚有不足。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思想芯片”。当然,这并非易事。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需要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学理上的积淀、提炼、归纳和创新,也需要足够的耐心和空间来进行选择和比较。

    建构以法教义学为“基石”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未来的中国法教义学当以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己任。在此进程中,既要借鉴具有普遍意义的教义学方法,也要谨慎对待外来的教义学知识。真正的教义学知识本就带有天然的“国别性”和“本土性”。只有在中国法的基础上讲出法教义学的“中国话”,中国法教义学才会真正成熟。当然,也不能因为某个教义学说起源于他国,就一概否认其有被借鉴的可能性。外来教义学说可能反映对特定法律问题之本质的理解,借鉴和吸纳他国法教义学成果无可厚非,但需要立足本土、小心甄别、细加比较,注意“隐含背景”以及可能的价值差异。同时,也应更为注重从古代法律思想,尤其是律学传统中吸纳有益养分,结合对当下中国法律实践的经验归纳,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建构性解释”来获得更具有解释力和说服力的教义学说。

      总之,在我国以制定法为规范体系的中心、法律适用构成法律实践的核心关注的大背景下,法教义学必然应当维系其主流法学研究范式的地位,也理应成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

      (作者:雷磊,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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