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对外开放,激荡起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加速键”。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融入、促进涉外法治工作,以高质量的涉外司法审判服务涉外法治建设。
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这一庞大数字的背后,是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带来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是我国涉外商事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优势深入人心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印证。
1 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
“作为当事人,我深深感受到上海法院的公正和高效,这让我在上海创业更有信心!”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办的一场法治营商沙龙上,来自法国的陶某作为受邀嘉宾,分享了自己在上海的经历。
2017年,陶某与合伙人在上海市武康路开了一家餐厅。解除合伙后,双方在场地回收、物品归还等方面产生了分歧,陶某差点失去挚爱亲朋送给他的陶瓷纪念品。“对我来说,这件礼物是无价之宝,寄托着我的情感和回忆。”陶某说。最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陶某与其合伙人握手言和,矛盾得到一次性化解。
人民法院用心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解决好中外当事人关心的“愁事”“难事”。公正高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中外当事人纷纷表示:“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我们选择中国!”
2016年3月,江苏苏州某公司为了开拓非洲钢贸市场,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了某钢铁公司。为方便管理人员王某办理出入境手续,苏州某公司与王某约定,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股权归属于苏州某公司,但将王某登记为名义股东。
然而3年后,当苏州某公司要求王某将代持的股权变更至公司名下时,王某却予以拒绝。该公司于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由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识别认定针对股权代持和变更登记这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和埃塞俄比亚法,并委托专家对埃塞俄比亚法律进行查询和出具咨询意见,圆满解决了相关问题。最终,法庭判令王某返还所持有的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的股权。
2021年8月,苏州某国际贸易公司将民事判决书提交给埃塞俄比亚国家投资局,该局在判决生效后仅仅两个月就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本案,有力保障了我们‘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苏州某国际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根据冲突规范或当事人选择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汇集多方资源,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为域外法查明提供权威渠道和专业服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纠纷日益增多,跨境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备受国际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极大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0年来,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8000余件,涉及40余个国家。
2 积极提供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2024年2月2日,北方农历小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里,葡萄牙公民陈某与中国公民黄某的手紧紧握在一起,多年“心结”得以解开,往日的“恩怨情仇”化为彼此真心的祝福。
陈某在葡萄牙注册成立一家专营体育职业和球员培训的W公司。2013年,W公司与国内16岁的黄某及其监护人签订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黄某随后赴葡萄牙参加W公司培训。后双方产生纠纷,W公司起诉黄某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原审法院酌定黄某支付W公司违约金360万欧元。
此案判决一出,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违约金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讨论,并与各方代理人就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承办法官多次与远在葡萄牙的陈某进行电话沟通,得知陈某对黄某仍有“师徒”之谊,且愿意当面与黄某沟通。经努力协调,陈某与黄某时隔多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相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执行完毕。
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我国特有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铺就中外当事人“握手言和”之路。
近年来,我国不断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截至目前,“一站式”平台吸纳了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入驻,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支持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杭州、宁波、南京、青岛12个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一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高地正在崛起。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6年来,两家法庭审理了红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等一批业内关注度极高、有规则指引价值的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6个国家,涵盖产品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等多个案件类型,涉案标的额达100多亿元。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建立,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大特色。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聘请了来自24个国家和地区的61名专家委员,作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智囊团”。
“中国从国内和世界各地引入了一批非常优秀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这一点非常重要。委员会的设立,不仅引入了国际专家,还彰显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信心。”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前法官威廉·布莱尔谈道。
3 倾心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潮涌东方,法治璀璨。中国11个海事法院及其42个派出法庭,犹如颗颗宝石镶嵌在沿海沿江的主要港口,妥善化解着“自家人之间”的海事纠纷,又磁力般吸引着人们到中国解决“老外之间”“中外之间”的海事争议。
我国造船业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序列,但是外方订购船舶时往往约定争议在第三方仲裁解决。一旦发生纠纷,我国造船企业参与国外仲裁程序的意愿以及获胜概率极低。如何让国外船东相信中国海事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化解造船争议,选择到中国解决纠纷,需要中国海事法官来“通关打卡”。
2020年8月,中国南京一家造船企与挪威籍船东因签订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发生纠纷。当时,新冠疫情正在全球肆虐。中国造船企业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院通过互联网征求双方调解意向,被告挪威籍船东主动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放弃船舶建造合同原本约定的伦敦仲裁,由我国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和解协议得以如期履行,中国法院的高效主动为中外当事人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大幅压缩了纠纷化解周期,为中国造船企业今后与外国船东协商约定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提供了生动示例。
如果说判断海事法官能力高低有一把标尺,那么有资格成为尺中刻度的案件,往往包含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在茫茫大海之上的两艘船舶相撞,准确理解并适用国际航行规则判断事故原因和各方责任,考验着海事法官的能力与智慧。
2021年7月,新舟星公司所有的“新舟星”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莱德公司租用的巴拿马籍外轮碰撞,造成船体受损。“新舟星”轮在当地临时修理后返回舟山港卸货并到山东日照港修理,此时新舟星公司可以选择到印度尼西亚等多国起诉,但该公司最终选择了向中国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在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双方责任和损失后,耐心引导双方达成120余万美元赔偿款的共识,还抓住巴拿马籍外轮所属希腊船东保赔协会中国办事处人员回国的契机,邀请其参与调解。该协会被中国海事法官的专业细致所打动,同意代莱德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款给新舟星公司。
如今,越来越多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的纠纷当事人选择到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一个个典型案例的背后,是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多年来对不断扩大司法透明度、优化涉外海事诉讼指引、推广中国海事审判制度和裁判规则的辛勤付出。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签署,中国海事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论证,为世界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这是联合国对中国在世界航运经济发展中所作出的贡献,对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事业的鼓励与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说。
(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王雯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