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盛夏的北京骄阳似火,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内座无虚席,来自五洲四海的新朋旧友欢聚一堂,共同见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的历史性时刻。习近平主席出席纪念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发出共创美好未来的时代强音。
遥想70年前的世界,两次世界大战殷鉴不远,和平之花初绽却仍显脆弱,欧亚大陆冷战阴云笼罩,“边缘地带”热战炮声不断。随着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以新中国为代表的一大批新生发展中国家走上国际舞台,他们清醒认识到旧的国际关系是滋生压迫、冲突、战争的温床,要实现持久和平就必须改革国际关系,以尊重主权摒弃强权霸道,以平等互利超越丛林法则。在此背景下,中国领导人顺应历史潮流,首次完整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如何处理国与国关系这一重大命题给出了答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飞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出现之前,传统观点对不同制度国家间能否长久和平共处存在疑问。十月革命后,列宁曾提出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作为打破帝国主义围堵的阶段性策略,对如何处理不同制度国家间关系进行了有益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新生国家虽然没有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在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反对霸权主义等方面与新中国立场长期接近或一致。在此基础上,“和平共处”以五项原则形式再次提出,并成为指导新中国与不同制度国家间关系的长期外交方针,不再是一种临时安排。1954年,毛泽东主席在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中表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
对于如何处理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实行“一边倒”,即“倒向社会主义一边”。1956年波匈事件发生后,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立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团结互助。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宣布,“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中国外交全局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成为开放包容、普遍适用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凡是遵循五项原则,即使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信仰不同、发展水平和体量规模不同的国家,也完全可以建立和发展相互信任和友好合作的关系。”从阶段性策略到普遍适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现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的原创性贡献。圭亚那前总统拉莫塔评价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没有直接告诉新中国如何制定外交政策,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现马克思主义同时代结合、同中国实际结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现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扬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充分体现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什么要单拿出来再强调一遍,就是因为一些西方国家往往连联合国宪章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的和平是真和平。部分西方所谓的“和平”不过是对“圈内”分赃的掩饰,面对“圈外”弱小国家就会露出战争的獠牙,从来不想实现真正的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新中国从未主动挑起一场战争,从未侵占别国一寸土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已经写入党章和宪法。中国历届领导人更是反复强调中国永远不称霸。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的尊重是彻底的尊重。在部分西方国家看来,发展中国家要谈尊重,必须以承认西方的普世价值观、社会制度优越为前提,然后才具有谈“尊重”的资格,这如同借高利贷的“砍头息”。正因为对非西方事物都缺乏尊重,部分西方国家屡屡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引起更大范围、更为持久的动荡。“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中国外交不仅尊重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还进一步强调尊重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特别是中国对外援助不附带任何政治前提。相互尊重早已是中国外交凝聚“全球南方”人气的“传家宝”。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的平等与互利相辅相成。部分西方国家声称的主权平等只是停留在纸面,实际中却大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未认真改善欠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对西方的依附关系。“只有实现平等才能做到互利,只有做到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平等与互利放在一起,强调平等与互利密不可分,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汇聚了强大合力,为国际秩序改革和完善贡献了历史智慧。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的时代之问,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实现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承、弘扬与升华。新征程上,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不会改变、同各国友好合作的决心不会改变、促进世界共同发展的决心不会改变,将继续传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内涵,同各国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郑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