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联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了总体性、系统性部署,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政策引导,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要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增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内生动力,发挥“近邻”和“熟人”优势,推进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
对此,《意见》明确,一是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强化农村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二是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做实乡镇医疗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建立就医绿色通道。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三是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结合迁入地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服务可及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与迁入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一体建设。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关键是要坚持目标引领,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这就意味着增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内生动力,关键在于调动包括农民、村集体等多层级的主体力量,激活其发展的自主性。”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要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依托村级党组织落实政府投放农村基层的养老服务资源。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要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利用区域党建平台,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激发村集体和村民发展养老服务内生动力。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意见》还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优先提供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服务。”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一是合理规划建设服务设施。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用地政策,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三是提高服务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增强发展活力。加强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优先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大学学习点等农村养老服务场所。
四是强化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能力。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参保人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待遇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五是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面向农村留守、高龄、失能、重残等老年人群体,建立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
“今后,民政部将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农村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任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