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学术笔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角度重新认识土司制度,可以看出,土司制度是加强边疆与内地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文化认同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养成。
土司制度是加强边疆与内地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土司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西南各民族自为君长、各据一方的状态,它的出现,是西南各民族从“化外”到“内属”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土司制度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边疆地区统治的加强。它的推行,使西南各民族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更为紧密,交往更多,交流更频繁。如土司制度规定,各地土司要定期进京,土司必须“赴阙受职”(《明史·土司传·序》),即亲自到京师办理承袭事宜;土司子弟可入京师国子监学习,这使土司家族来往京师成为一种常态。
土司作为中央政府在当地统治的代理人,对地方事务进行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例如为了便于与内地的联系,他们常有修治道路之举,元代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就因治道立站而立功。同时,中央政府也将治道立站作为土司的一项职责,如至元十五年(1278年),元世祖“诏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元史·世祖纪7》)。明初贵州水西女土司奢香曾入朝并受到朱元璋的慰抚,表示要“效力开西鄙”(《明史·贵州土司》),回去后遂修官驿大道。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边疆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与此同时,西南地区和内地民众在经济上的互通有无,也成为各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如云南一些地区缺盐,以致“盐价最昂,石值白金一斤”(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因此,内地盐商即长期运盐入滇。同样,川盐入黔也成为常态,而内地对西南地区的木材、良马、药材的需求也很强烈。
土司制度的推行,给西南地区带来了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内地民人的大量迁入,使该地区的民族成分发生了变化。如云南,自元以后即有汉人、蒙古人、回人迁入。明清以后迁徙而来的汉人逐渐增多。据乾隆年间在云南任官的吴大勋记载:“滇本夷地,并无汉人……至今城中皆汉人,山谷荒野中皆夷人,反客为主,竟成乐园”(吴大勋:《滇南闻见录》上卷)。另如贵州,自明永乐年间设布政司后,内地汉人相继迁入。入清以后,进入贵州的内地民人也越来越多。在这些地区,各族民众或同村而居,或贸易往来,大大促进了民族间的通婚与融合。如汉人陈鼎于清初到云南后,即与龙氏土司女结为婚姻,且作有《滇黔土司婚礼记》。贵州的土人也“与军民通婚姻”(乾隆《贵州通志·苗蛮》)。即使在清政府控制很严的情况下,也还有旗人脱旗籍与土司族属通婚之现象。这种民族间的通婚,大大加快了民族的融合。
土司制度为增进各民族的文化认同提供了条件
在土司制度推行的同时,明清两朝极为重视土司地区教育与科举的推行。明初政府即表示,土司“既入版图,即同王民”(《明太祖实录》卷90,洪武七年六月甲戌),表明了对西南少数民族与内地民人一视同仁的宗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诏诸土司皆立儒学”(《明史·太祖纪3》),以培养土司子弟及少数民族子弟。同时允许土司子弟、族人入京师国子监读书,时称“土官生”,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四川建昌卫土司“安配遣子僧保等四十二人入监读书”(《明史·四川土司1》),其入监人数是相当可观的。正德以后,书院大兴,土司地区亦建书院,对普及教育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凡入学成为生员者,均有机会参加本省乡试。清代,为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子弟专设“苗童”“瑶童”等入学名额,以确保他们得以入学。顺治十六年(1659年)定,应袭土司年满十三岁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清世祖实录》卷126,顺治十六年五月壬午)。这一规定造就了清代的土司多有生员身份,一大批世袭土官都有科举功名在身,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变化。清代的义学在西南各省的发展尤为突出,主要是教诲土司子弟及少数民族子弟,在文化方面加强了对西南各族人民的教化,从而在思想上强化对大一统的认同。
教育、科举制度的推行,在土司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首先是土司及家族积极接受汉文化,如云南丽江土司木氏即是典型,明代的几位土知府木公、木增、木青等人对诗文都有较高的造诣。徐霞客至丽江时,土司木增请其教授子弟。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贵州黎平府亮寨长官司长官龙绍俭因土司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要求参加本省乡试,“以汉官之前途远大,而土职之上进无阶,冀与汉人同列土绅”(晏斯盛:《楚蒙山房集·土司乡试》),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这是土司文化认同的典型事例。在土司家族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子弟也积极向学,纷纷参加科举考试。有学者统计,云南在明代出了261名进士,其中少数民族进士有49名;清代有681名进士,其中少数民族有84名(刘明昆:《明代云南科举研究》)。
此外,历代王朝对土司的赐名、赐姓等方式,也促进了土司的文化认同,如播州土司杨汉英被元政府赐名赛因不花。明初,云南纳西族土酋归附,除授丽江土知府外,还赐姓木。其他如刁姓、曩姓、罕姓土司均为赐姓。而土司对赐姓的接受和重视,也表明了其对中央政府的归顺和对汉文化的认同。其后,诸多土司的家谱均记述祖先为内地之汉人,“滇之土著皆曰:我来自江南,我来自南京”(师范:《滇系》卷7),即是明显的例证。作为民族地区,西南地区一直相对稳定,这与在该地区发展教育、开科取士是分不开的。
土司制度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发挥了历史作用
西南地区各民族一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制度的推行,为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发展发挥了历史作用。
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最重要的在于对国家的认同。当土酋归顺朝廷后,即授以土司之职,使其成为世袭的地方官,并允许他们管理自己的领地。在中央政府的确认、保护下,土司可以确保自己的权力、利益不被其他势力侵夺。因此,土司有了归属感,往往主动靠近中央政府,希望以中央的权威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土司制度的确立,使昔日之酋长变成了土司,看似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但背后的变化却是巨大的,即土司必须“奉正朔”,承认中央政府的正统地位,同时需要交纳赋税,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样一种关系,使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观念越来越强烈,西南各民族都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土司制度中的许多内容也推动了“土民”即广大少数民族民众的国家认同。如朝贡就是增强西南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活动。各地土司定期或不定期到京师朝贡,他们带上家乡的特产,或数人,或数十人、上百人,不远数千里赶赴京师。而中央政府则以“宜厚其赐,以怀远人”(《元史·仁宗纪1》)为宗旨,给土司以优厚的待遇及盛情的接待。清乾隆年间实行年班制度后,尽管只有四川的土司及族属来京朝贡,但他们不仅受到沿途各省地方官及民众的款待,到京师后也往往与同时前来的西北、西藏、东北各民族及蒙古族的朝贡者在一起,共同赴宴,共同观赏朝廷安排的表演。元明以来,云南等地向朝廷进贡的驯象送到京师后,安置在宣武门西城墙附近的象房。后来这里被称为“象来街”。云南景东县,原为景东土府,一直有贡象的传统,这给景东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历史记忆。
土司制度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兵征调,或抗击外寇,保卫疆土;或平定内乱,稳定地方。被征调的土兵均为少数民族的平民百姓,他们在为国征战过程中对国家的认同感不断增强。明嘉靖年间的抗倭战争,明廷就调集了广西、湖广等地的土兵上万人,他们奉调出征,充分反映了他们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把保家卫国视为自己的责任。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西双版纳地区遭到缅甸的入侵,各族人民奋起反抗,与清政府的军队并肩作战,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祖国的边疆。
(作者:李世愉,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