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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6日 星期五

    中国特定群体权益获得更好保障

    作者:刘炫麟 《光明日报》( 2024年01月26日 12版)

      【特别关注】

      1月23日,中国在瑞士日内瓦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与前三轮国别人权审议相比,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更加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我国参加国别人权审议,是全面展现我国包括特定群体在内的人权保障成就的契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对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我国人权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高度重视对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和现实表达。

    妇女权益保障显著增强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劳动法、刑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为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等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颁布实施为妇女和家庭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提供了重要保证。

      我国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走实走深。一是实现教育平等,不断提高女性受教育的比例;二是实施一系列有关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的帮扶计划,不断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三是加强妇女健康保健工作,不断提升孕产妇健康水平,例如,实施免费孕产妇保健项目,提供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护理服务等;四是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交往和政治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据统计,党的二十大女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占比分别为27%、26.54%和22.4%,与上一届24.09%、24.9%和20.39%相比,比例全部上升。广大妇女在新时代拥有前所未有的出彩机会,展现前所未有的昂扬风貌,同全国人民一道共创复兴伟业,共享祖国荣光。

    儿童权益保障日臻完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自此成为中国认可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上将未成年人与儿童视为同一特定群体。

      围绕儿童权益保障,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现未成年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同时,多次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些均是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十分关注的内容。此外,我国不断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如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这为立足新时代如何做好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理念指导和实现路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等权益更加受到关注。除立法外,一是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实施义务教育、建设学校、提高教师待遇等;二是持续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网络环境等的整治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了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持续向好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国际上一般认为,当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7%或者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时,即为老龄化国家。民政部2023年12月发布的《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8004万人,占总人口的19.8%;我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978万人,占总人口的14.9%。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在短期内难以扭转这一趋势,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将更为突出。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将老年人权益问题作为一个独立单元,其重视程度远超以往。

      “夫孝,德之本也。”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始终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在法律层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老年人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中的权益保障进行系统规定;二是在政策层面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不断丰富养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安全、更加舒适的养老服务。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亦诠释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认可。

    残疾人权益保障日益精细

      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精神卫生法、民法典、《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了落实落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一是积极采取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建立起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扶贫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三是全面推进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和社会保障。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对残疾人给予优惠、扶助和照顾。在税收、信贷、招工等方面一视同仁,并积极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内容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尤其是进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和深度应用,将对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强大助力,便捷、现代、精细、人文将是其显著特征。我国将持续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关怀和支持,其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作者:刘炫麟,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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