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党建立的一项解决民间纠纷的自治制度,是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表示。
自2011年人民调解法施行以来,全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大量矛盾纠纷被有效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特别是推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日益凸显。
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解纠纷。
在条例的推动下,一年来,新疆实现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疆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3936个、人民调解员70143人。
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相关人员介绍,人民调解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电子商务、金融消费、环境污染等行业性专业性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疆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71个,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329个,驻公安调解室453个、驻法院调解室139个,建立律师调解室407个。
全疆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等优势,因地制宜排查矛盾纠纷。“今年1月至6月,受理人民调解案件121708件,调解成功率99%,履行率9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18116次,预防纠纷27787件,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对维护新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刘粲说。
(本报记者 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