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快评】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不断开创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新局面。澳门基本法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澳门基本法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澳门实际情况,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权威。
全面准确实施宪法和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在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下制定的法律,全面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进一步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内容。30年来,澳门成功实践“一国两制”的最宝贵经验,就是全面准确实施宪法和基本法。
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得以全面有效实施的关键,是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国家认同。
一方面,澳门特区政府秉持强烈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怀,无论是制定法律政策、谋划各项事业、处理重大问题,还是选拔管治人才、确定教育方针、把握舆论导向,都以符合国家和澳门利益为首要考虑,旗帜鲜明地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始终尊重宪法权威,始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框架下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坚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为澳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另一方面,澳门各界深明澳门前途命运同祖国紧密相连,将爱国和爱澳合而为一,更加坚定地把爱国爱澳排在核心价值序列的第一位,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成立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设立基本法研究机构,建立基本法纪念馆,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让澳门基本法“飞入寻常百姓家”,使爱国主义精神薪火相传。澳门特区政府和广大澳门同胞爱国爱澳的深厚情怀和广泛的积极参与,奠定了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社会条件和坚实民意基础。
确保行政主导体制顺畅运行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澳门基本法自颁布至今30年,其权威得以牢固树立,核心在于行政主导体制的顺畅运行。
行政主导是基本法设计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体现了行政长官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的根本要求。基本法设计的行政主导体制的要素主要包含:行政长官,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行政会议等。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又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具有双重身份,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执掌的行政管理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更具优先性、权威性,决策性更强,因而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行政长官统领下,通过行政会议等功能,行政、立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并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部门权责明确,依法履职。
可以说,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已经成为了严格依照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实施治理,落实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重要保障。继续健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需要以行政主导体制顺畅运行为前提。
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祖国内地同发展、共繁荣,共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澳门基本法立法精神的应有之义。
基本法来源于宪法,澳门虽然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在国家层面上与其他制度相隔离。因此,牢固树立澳门基本法权威,需要从宪法原理出发,充分发挥宪法作为统合内地与澳门的共同宪制基础的作用,以宪法秩序统合内地与澳门生产要素的高速流通,用宪法思维深化澳门与内地的互利合作,用宪法精神消除澳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阻隔因素,打通澳门融入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法律通道,秉持“国家所需、澳门所长”原则,结合“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发展定位,实现澳门和祖国内地的合作领域日益拓展、合作机制更加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升,为新时代新征程的“一国两制”新实践贡献源源不断的澳门经验。
(作者:王超,系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