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钱航:原告乔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阳:原告武俊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7350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贾吉彬: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优而美蔬菜果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250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廉海:原告朱德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60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传贝:原告朱磊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少昆:原告齐国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司永梅:原告司永康与司永霞、司永芳、你继承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柳子豪:原告毛会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胜启:原告刘文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宋建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你、赵明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蚌埠兴科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人苏苑现申请对本院(2021)皖0304执1138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禹会区银丰楼饭店:原告顾成累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3)皖03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耀耀:原告王喜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25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
泸高新管行处[2023]1号
深圳市迅瑞技术有限公司、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深圳市迅瑞技术有限公司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为履行该协议,深圳市迅瑞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泸州高新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即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甲方(我委)给予乙方泸州项目公司万级以上、千级以下厂房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办公及其他用房不超过8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主要装修材料进场、正式装修后支付30%,装修工程达到50%时支付20%,装修完毕后支付30%,正式投产后支付20%;第3项约定甲方对乙方泸州项目公司新购生产设备按总金额的25%进行补贴;第4项约定自投产之日起前3个完整年度内给予物流补贴;第5项约定对销售到国外的产品提供出口创汇奖励;第9项约定乙方正式投产后的3年内,与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签约并在泸州生产该订单产品,甲方协调银行提供融资贷款并按比例提供贷款贴息”。我委依约支付了产业扶持资金2368.39万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7项约定“项目公司(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内实现销售收入35亿元以上,每年销售收入目标分别为5亿元、6亿元、7亿元、8亿元、9亿元;力争在正式投产后五个完整年度内主板上市”。截至目前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不达标、主板上市无履约可能,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我委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如下:责令深圳市迅瑞技术有限公司、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日前,共同归还我委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2368.3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68.39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20日起计付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收款账号:2011100000171257;户名: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户行:泸州银行高新支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深圳市迅瑞技术有限公司、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王潇,电话:0830-3592153,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2栋(泸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