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涪陵榨菜”“西湖龙井”“和田玉枣”“景德镇瓷器”……它们都属于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地理标志产品由地名和种植养殖产品、半成品、材料、特色小吃等名称组成,经主管部门登记后,该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相关主体可以按照相应程序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强的经济价值。一旦具有某种特质的产品被登记为地理标志产品,消费者往往倍增,产品的加工作坊、销售商、种植户等也可以获利,进而推动乡村产业的发展。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以被具有监督资质的协会注册为证明商标。实践中,有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可能以地理标志使用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引发纠纷。因此,如何厘清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界限,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排他范围和效力就成为关键。
深入挖掘地理标志资源。我国是农业大国,盛产各种各样的农产品、中药材、水果、动植物品种,拥有各具特色的加工工艺。这些都是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应当深挖地理标志资源,把那些具有特定质量、特定品种的农产品或者原材料挖掘出来,积极对外推介。同时也要把具有本土优势的地理标志资源推向全球市场,通过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获得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人多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企业协会,使用人为中小企业和乡村农户。从地理标志的形成规律来说,地理标志产品体现出来的良好品质与所涉地名相关区域的特殊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区域内众多生产者经营者长期共同的努力密不可分。地理标志被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后,其外在表现形式为商标,具有注册商标的排他效力,其内在基础仍是地理标志形成过程中的特有品种。因此,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不能排斥他人在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使该地名标示地区的其他主体提供此类商品,只要不给消费者造成有关地名的混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干预。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助推乡村产业发展。
充分保障地理标志的品质证明功能。相较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和信誉,这也是地理标志产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原因。这种特定的质量、信誉与特定的区域有关。因此,在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时,主管部门会清晰划定使用地理标志的地域和标准。只有核定地域内符合标准的企业和农户,才有资格标明自己的产品是地理标志产品。如此,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对其造成混淆;另一方面,又确保了正当竞争,防止那些来自该地域内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从长远看,确保地理标志的品质保障功能,可以固定并扩大消费群,形成稳定的市场,有利于乡村产业的规模化。
合理区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显著程度。地理标志通常由地名和商品名称构成。实践中,被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多由地名、商品名称及其他图形或字母符号等组成。单纯由地名、商品名称组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显著性弱,这类符号是公共资源,来源于公有领域,其商标权排他的范围不宜过大,排他效力也不宜过强,否则就可能妨碍同业经营者的正当使用。反之,如果被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除了地名、商品名称之外,还包括了其他要素(如图形、符号等),并且经过注册人的大力宣传而具有了显著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排他性就大。但即使如此,也不能阻止他人对地名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
平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排他范围与正当使用的关系。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由于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使用人提供的商品达到了预定的证明品质。和普通证明商标不同的是,如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是烈性酒、葡萄酒,即使使用人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但如果同时使用了和地理标志地名类似的文字表述,如香槟型、香槟式等,也属证明商标的排他范围。反之,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和商品名称的使用就是正当使用,它只是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该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商品即使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但如果仅是标明商品的真实来源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也无权干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排斥他人使用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明显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经过显著性设计的商标标识的情形,而非无限扩大到所有使用了地名加商品名称文字的情形。关于正当使用的判定,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所使用的标志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行为让相关公众首先想到的是商品的来源还是证明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品质等,均是重要的考量要素。
地理标志属于典型的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本身多以“地名+品名”作为识别特征,多与该地域诸多相关从业者长期经营积淀密不可分,存在许多利益相关者。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进程中,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落脚于发挥地理标志整合区域优质农业生产要素资源,保证产品质量,传递与传承地理标志产品特定文化内涵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保障相关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合理划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排他范围。应当积极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作者:陈聪,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