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西方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再次鼓噪所谓“西藏主权未定论”,这纯粹是缺乏历史常识的谬论。其所谓从国际法视角认定“西藏独立”,更是国际敌对势力和民族分离主义为分裂中国抛出的伪命题。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水乳交融,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共同形成了悠久的中国历史。
早在公元前,居住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其他民族有着联系。经过漫长的岁月,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成为现在的藏族。唐代文成公主进藏,政治上增进了西藏与内地的团结和联系,促进了民族团结。自此,藏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的交往更加密切,为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1271年忽必烈统一全国后,中央政府正式在西藏地方派官设治。这是中央政权对西藏行使有效国家主权的又一明证。1368年,明朝中央政府的建立,改变的只是中国统治阶级集团,而作为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藏,并未在法律地位上发生变化。明政权充分利用元朝对西藏地方全面施政的政治基础,确立对西藏地区的统辖权,并将对西藏的行政管理纳入边疆管理体制统一建设中。1636年清朝中央政权建立后,在西藏地区的主权行使更具制度化、规范化,治理更为有效。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基于西藏自古就是中国国家的组成部分这一历史及现实,和民国中央政府对西藏不间断的主权行使,十三世达赖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以清晰的政治立场倾向祖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并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即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下,确定了对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权利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权利。中央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对于民族地区的精神,制定了西藏地区实行和平解放的政策,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该协议是在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协商下制定而成的法律性文件,是一国政府更替后对于该国领土、政治管辖等方面进行国家继承的有效体现,是对该国主权继续履行法律形式上的替换义务,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际法的国家主权一致性和继承性特征看西藏的法律地位。早在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就在西藏派官设治,西藏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中央为体现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意志,在西藏地区派驻军队,制定相关制度,并启用西藏地方宗教领袖参与国家政务。这一系列的国家行为证明了西藏就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单位,国家有权控制西藏内部及涉外的一切行政权力。依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变动和更替不会造成一个国家主权的变化。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不论国家政治制度和统治阶级如何变更,始终与国家相伴随,这就是国家主权一致性和继承性特征。美西方别有用心之人炮制所谓“西藏独立”,暴露出他们对于国家和国家主权概念企图偷换概念的用心。
从国际法“民族自决权”原则看西藏的法律地位。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早在古代史上就形成了法律统一体的历史事实。因而,国际法“民族自决”的原则根本不能适用于西藏地区,因为中国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事实在前。对此,任何妄称可以用“民族自决权”原则解决西藏问题的说法,都是与国际法的主权原则相冲突的。
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明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即宪章中所规定的托管和非自治领土可以享有自决权,通过公民投票得到独立,至于一国内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不享有这种权利。该宣言第六条明文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后来通过的国际法律声明中对于“民族自决”原则的规定也是限定在被殖民地区的民族。
西藏与祖国其他地区一样在历史上曾是遭受帝国主义殖民扩张侵略的地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1951年5月23日的“十七条协议”标志着早已解决了在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的历史问题。1959年之后,西藏人民在经过民主改革、成立自治区政府后,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本身就是西藏大多数民众的选择。
藏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是人类学概念上的民族。而民族自决原则上的“民族”是一个政治概念上的民族,是在西方列强扩张时期殖民地领土上受压迫人民的共同体。在今天的西藏,“民族自决”是没有法律前提的。因此,美西方一些人鼓噪“民族自决权”以谋求“西藏独立”,是对国际法的无知和无视的表现。
从国际法“承认”原则看西藏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行国家“承认”。这里的“承认”,是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是国际法的重要制度。清末民初,在英帝国主义操纵下草签的非法《西姆拉条约》未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承认。新中国成立后,一些藏独势力向美国、英国、印度等国乞求帮助,希望独立,均遭到拒绝。时至今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各国地图均标明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因此,美西方一些人所谓西藏拥有独立主权的说法和所谓独立主张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西藏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行政辖区,藏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国家对于主权范围内的内部事务所实施的行政权力是不受其制约的,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行政辖区,不具备国际法调整的主体资格。
所谓“西藏主权未定论”或者从国际法视角谋求“西藏独立”,都不过是国际反华势力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为实现分裂中国而抛出的伪命题。其用心是通过对国际法相关原则和规定的断章取义,进行包藏祸心的歪曲解释;是企图用民族分离主义渗透、破坏中国的民族团结,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
对于此类歪理邪说,我们必须予以反驳,以求正本清源、明正视听。
(作者:边巴拉姆,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