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格局深刻演变,科技创新范式正在从1.0时代向3.0时代演进。如果说创新1.0强调企业内部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2.0强调产学研协同且注重创新体系构建,那么强调遵循生物学规律,注重开放创新生态建设则是创新3.0的显著特征。新一轮国际创新实践证实着建设开放创新生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开放创新生态既包含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各类创新主体相互联系的创新组合,以及这些创新主体或创新组合与政策、制度和服务平台等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互惠互利合作的体制机制,更包含完善的全球创新治理体系。从当前国际经验看,通过深化“共生型”合作、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营造一流创新环境、推进政策和机构调整等举措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生态,进而加快塑造发展世界级创新的新动能新优势,已经成为创新型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和重要竞争战略。深化“共生型”合作,打造可持续的开放创新生态系统。
基于安全、利益、话语权等多重因素,国家之间的竞合关系变动性增强。不同国家或地区合作范围不断拓展,合作方式更加多样化、柔性化、有组织化,合作切入点从产品、设备延伸到技术、标准等创新价值链上游环节。在开放创新的范式下,大中小企业协作是取得持续竞争力的关键,瑞士、德国等这些制造业先进国家的大中小企业之间,已经构建了基于人才、金融、研发、营销等全方位的共生协作关系。建设多元化创新创业合作实体,重视产业集群和规模化创新体系育成。德国强调将关联性创新主体,包括高校、研究所、大企业及初创型中小企业等集聚起来,培育有竞争力的行业上下游链条以及建立可持续的生态系统。荷兰高度重视协同创新,即政府、高校、企业等众多创新主体的协同合作、功能互补。被称为荷兰“硅谷”的艾恩德霍芬智慧港在企业、研究机构和当地政府组成的“三螺旋”合作创新模式推动下,通过践行协作共享的发展理念,成功建设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创新生态系统的运行效率。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离不开先进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在服务体系上,国际上着力于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促进体系,打造创新生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当了企业和政府沟通的桥梁,有效促进了创新主体间的互动。如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通过服务和教育来连接科研与产业,有效地促进了知识和技术要素在创新主体间的流动。重视创新创业孵化器建设,如以色列政府实施“国家科技孵化器计划”,推动孵化器发展,充分保证孵化器运营市场化。构建适应创新创业规律的科技金融体系,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如美国构建了政府及社会资本灵活配合的创新资本体系,以色列拥有发达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切实保障创新创业过程中全链条资金需求。推动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合作,如日本通过经济贸易合作等方式推进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开展国际政府间合作及国际条约制定与修订等,谋求与欧美国家专利互认。营造一流创新环境,激发创新生态系统的活力。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是加快形成开放创新生态的重要保障。创新环境是决定一个区域创新绩效的关键因素,拥有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才能吸引和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瑞士创新生态的竞争优势得益于其拥有良好的支持环境,包括公平成熟的市场环境、优越的自然环境及鼓励创新、尊重知识的创新环境。加快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逐步消除行政壁垒,最大限度为产业链上下游要素流动提供最优环境、最快通道。如日本高度重视产学官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产学官协同创新生态系统建设计划等。创新人才是开放创新生态构建的决定性要素。硅谷吸引和集中了全球顶尖创新人才,这主要得益于其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包括收入高、发展空间广、成长机会多、创新氛围好等。创新文化是一个地区独有且不可替代的创新生态环境要素之一,崇尚自由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推崇刻苦钻研的创新精神,打造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为英国科技创新提供了重要保障。推进政策和机构调整,增强创新生态的韧性和灵活性。
面对新冠疫情、数字经济、国际竞争等带来的新挑战,各国或地区通过政策设计及组织方式创新、机构设置等手段增强创新生态的韧性和灵活性。一方面,政府通过更新和修订科技创新相关战略规划以加强顶层设计。英国发布了《英国创新战略:创造未来以引领未来》,旨在巩固英国在全球创新竞赛中的领先地位。法国通过了《2021—2030研究计划法案》,以期提振科学研究事业,推动本国科研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重组和调整创新管理机构,以增强统筹和协调作用。如美国提出在国务院内设立一个技术伙伴关系办公室,更有组织地专门推进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合作。为进一步优化科技管理机制,英国计划新成立一个由首相直接牵头的“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为本国在科技领域发展上提供政策层面的战略方向。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调整创新管理机构,以增强应对重大挑战的能力。如肯尼亚发布了一项法案,其中包括建立一个国家创新机构,以促进初创企业、孵化器和投资者之间的伙伴关系。
(作者:李辉 西桂权,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