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3﹞第259号
广东省零点品尚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我局接到李金曼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9790元。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3﹞第1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23﹞第21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3﹞第318号
惠州市筑梦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梁应刚工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7496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湾人社监字〔2023〕第317号),决定你公司足额支付梁应刚工人工资共计74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处理。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公告
李保红(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805050019):本庭已受理王忠诉泓琴皮革、胡国良、李保红一案,已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23]54号)。因无法联系李保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振兴路东205号,电话:0769-81162699)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23]54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泓琴皮革的实际经营者胡国良、李保红共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金441312元;二、由被申请人泓琴皮革的实际经营者胡国良、李保红共同人支付申请人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9905.76元;三、由被申请人泓琴皮革的实际经营者胡国良、李保红共同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00元和医疗费129.2元;四、由被申请人泓琴皮革的实际经营者胡国良、李保红共同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3700元及护理费7400元;五、以上一至四项共计492746.96元,被申请人泓琴皮革的实际经营者胡国良、李保红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将该款项通知和支付给申请人;六、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公告
费满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6701077218)、靳保安(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06083091):本庭已受理吴国育诉东莞市鹏顺环保颗粒有限公司、费满生、靳保安以及第三人靳明德(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收字[2023]7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费满生、靳保安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等款项。因无法联系费满生、靳保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振兴路东205号原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内,电话:0769-8116269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卢炳宇,书记员胡慧敏。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恒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红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86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863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戴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文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2023】285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新安派出庭仲裁一庭(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40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宏信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2】1555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工资共计人民币8851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5楼508(松岗兆禾里旁)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宏信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耀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2】155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2450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5楼508(松岗兆禾里旁)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凤凰)案[2023]35号)。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凰派出庭二庭开庭审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第二工业区大岗路3号,电话:0755-23195941)。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