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3年4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姚廷永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968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彦平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6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9-8761083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周开朗:你与被申请人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市劳人仲定字[2022]第885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61083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九龙富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红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定字[2022]第280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61083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金宁: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物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安欣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执606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刘金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刘金宁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物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安泽龙: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之跃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安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执异180号裁定书:追加安泽龙为(2022)浙0381执51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1)浙0381民初13504号民事判决中北京鑫禄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安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66666.66元及利息(以66666.6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周堂连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堂连于2023年3月1日前一次性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6450元;二、被告周堂连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过蚌埠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联系人:张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电话:0552-3713125。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雄师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7926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10日16时在第七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国强《伤残鉴定结论》202301033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8981046。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长沙京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宁人社工伤认字2023【0106】)。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8981046。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北京顺逸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己认定你公司员工侯万伦(身份证号码:512534197508206216)于2021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在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3标段项目操作钢筋弯曲机时右手被机器压伤是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福州市(福清市)认定工伤[2022]79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11号)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市添马易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陈云诉你单位“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3)464号”劳动争议案件,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申请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1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3069室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2023年2月13日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杨杨:本委受理付丽婕与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3]18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湖北南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3年4月20日15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天驰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天锋:本委受理郝桂英、杨家梅、张子昂与武汉天驰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3]7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天驰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3年4月18日9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万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远模:本委受理彭修雷与武汉万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3]6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万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3年4月21日15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玖月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蚌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福清市江阴万顺和兴五金店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110019401,声明作废。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泰光电有限公司、庄少伟:执行异议申请人庄永凛现申请对本院(2020)皖0304执恢4号执行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徐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2)徐仲字第230号
陈建春:本会受理申请人张静静与你、四川省广安宏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孟秋组成,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不公开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仲裁,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田巧霞:原告安峰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中景置业有限公司、李欣洋:原告蚌埠市开关厂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娜: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晨、徐英旭、王雪梅、王淑荣、赵鹏、孙莹、王永柱、殷兰菊、王秀艳、薛雨杰: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云鹏:原告辽宁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2508.05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夏磊:原告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颜加明:原告邱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50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庄浩平:本院受理异议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建秋及上述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天河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人何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3]3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织金黔织华硕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丽、周真有与贵州织金黔织华硕建材有限公司、穆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即2023年4月10日14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083民特3号
本院受理张宜淑申请宣告郑兴学死亡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兴学系夫妻,郑兴学于2011年2月6日因患老年痴呆症从隆昌市黄家镇到自贡市牛佛镇途中走失,经多年查找杳无音信。被申请人郑兴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其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情况向本院报告。逾期不申报,被申请人郑兴学将被宣告死亡。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东:原告江油市中坝张氏兄弟玻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佟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家荣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726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指定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周宏建;联系电话:138067719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毛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