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立、赵秀丽:原告郭洪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辽0113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玫:原告徐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0304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徐燕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对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4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及二审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对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期限及对上诉状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宝玉:原告尚守成诉安徽安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绪典、胡丹丹、邓宝玉合伙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侍涛:原告张怀友诉你、黄光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荣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杰:原告张婵与被告芦吉丰、第三人你们执行异议纠纷案已审结。判决驳回原告张婵的诉讼请求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辽0113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广珍: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诚信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国粮粮油仓储有限公司、陈国权、赵云蕾、刘传光、张梦丽、刘福城、王爱杰: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304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桂芳、马玉龙、马玉祥、蚌埠市德瑞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集支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皖030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桂芳、马玉龙、马玉祥、蚌埠市德瑞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集支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皖030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超军: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许仲裁字(2022)第22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文峰中路与八一西路交汇处向南100米许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四层。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明明: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许仲裁字(2022)第22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文峰中路与八一西路交汇处向南100米许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四层。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上海骋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206号6幢)、上海蓼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8幢-35)、内蒙古驰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3号楼19-B092号)、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小区7幢一单元301室第一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桂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骋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蓼东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驰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642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运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智民:本会受理申请人运城市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运仲案字第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证据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15日内。本会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员声明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对通知书和声明书无异议。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上午8时,地点本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章雷与你方、王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满后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刊登的“申请人合肥市健飞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中“到期日期2022年2月10日”应为“到期日期2022年12月10日”。
遗失声明:福建武顺保洁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编码3501810072263)、发票章(编码3501810072264)、合同专用章(1)(编码3501810072265)、合同专用章(2)(编码3501810072266)各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爱维斯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210053256,声明作废。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3年2月1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宋晓丹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新疆融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3年3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吴静靓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外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一分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旭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5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厦门安踏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3年3月14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宁亚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七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宋娟、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传傲:原告魏保成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玉枝: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马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科电力装备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小飞、王丹:原告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安徽销售有限公司、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伊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坤生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303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天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你、被告靳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新旺: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柳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曦:原告秦亚南诉你、张虎运输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以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马长田、韩文利、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海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计丽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宿州市悦凯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五河县新集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宿州市悦凯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宿州市悦凯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2022)皖0322民初252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宿州市悦凯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就(2022)皖03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宿州市悦凯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庆:原告杭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刊登的“申请人合肥市健飞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中“到期日期2022年2月10日”应为“到期日期2022年12月10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厦门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李红星诉你与深圳市君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川泸劳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900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孝感市炬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洪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971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784.4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7888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铁科华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苏占锋诉你及优邦云动康旅(深圳)文化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258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本案对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共信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曾伟诉你与北京共信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2656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增加被申请人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天津市茹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李建民(身份证号:142***1967****5115)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材料齐全,我局于2022年12月07日受理并出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编号:S21201122022064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安兴盛世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刚、汪凯、徐海峰、吕英臣、张晓明、孟繁海、崔文武诉被申请人北京安兴盛世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工资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6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522.13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0447.9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63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3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6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26.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72.7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7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021年、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10.5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9736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7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6.9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7590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7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9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24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3145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73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防暑降温费9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0408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6日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世玲:原告刘世琴诉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