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绍兴嘉轩涂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薛绍锋诉你公司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复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400354元,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2]37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就业服务局3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3401号
胡江:原告方志庭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7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锡山区锡北山水家电商行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232574469、出票人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云南高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15日、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鲁0602民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锡山区锡北山水家电商行对该款项有权申请支付。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金鼓新生(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鼓新生(天津)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杨龙与你们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98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968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朱九彪: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侯存良与你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0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9683。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邢浩:原告郭鼎力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5300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11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春全:原告李乐驰与你抚养费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胜利:本院受理陈新举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1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婷:原告严志成与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130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志成与被告陈小婷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明勇:原告姚福琼与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130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福琼与被告明勇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生德华、马宏君:原告沈阳石丛百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虎石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占占、蚌埠华派全铝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峰与被执行人蚌埠华派全铝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谢峰提出追加陈占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皖0304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占占为(2022)皖0304执1266号案件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浩:原告彭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300号
申请人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2年4月4日,申请人所属的“浙定59095”轮(499总吨)装载着743吨钢材从福建宁德计划驶往宁波,在象山南田岛南面约7海里处与临海籍渔船“浙临渔21833”轮发生碰撞,导致“浙定59095”轮及船载743吨钢材沉没,“浙临渔21833”轻微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事故“浙定59095”轮产生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拟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陈怡,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