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金虎)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该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抓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法律规定全面具体,是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
据介绍,黄河保护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规划与管控,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针对性规定,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这一问题,黄河保护法从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对于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这一矛盾,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针对流域内高质量发展不充分这一短板,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