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与国的科技竞争已延伸至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之争、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之争。以法治方式服务、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在促进科技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科技创新需要司法制度赋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用一流的法治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赋能。当前,面对科技创新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我国在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方面还需下更大功夫。例如,有关科技创新的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等多以条块管理为主,与前沿领域科技创新的跨行业制度集成新需求尚存差距;一些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需要。体制机制掣肘与创新发展需求之间存在的冲突,必然会引发矛盾纠纷,进而引起诉讼。诉讼案件是矛盾纠纷最集中、最尖锐的反映。“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并分析研判涉科技领域的各类案件,可以及时发现那些影响、阻碍科技创新的机制问题,并依据司法权限予以纠正,或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一份份遵循法治精神、符合科技规律、适应时代要求的司法裁判,能为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科技创新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激励创新。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目前,中国法院已经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我国制度和文化软实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态势下,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现象,大多数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明显不足。对此,必须坚定不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更加有效地激发和保护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
科技创新需要司法守住科技伦理底线。科技伦理是科技创新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近年来,以生物医学、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技术革命昭示了深度科技化时代的到来。伴随人类对世界和自身精细化操控能力的提升,一些曾经超出人类认知能力的科技领域,也逐步被纳入人力可干预的范围。然而,在享受科技创新成果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引导科技向上向善是科技创新面临的一道必答题。因此,在面对基因编辑、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AI换脸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类伦理、个人隐私等新型问题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主动回应、积极作为,通过司法规则和典型案件裁判,推动解决科技伦理底线失守、道德失范等问题。
二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为此,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
强化创新驱动的制度衔接地带黏合,助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抓系统布局、系统组织、跨界集成,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未来的整体优势”。司法案例是矛盾纠纷、道德观念冲突的呈现点;司法大数据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司法端的数字化体现。应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积极运用司法案例和司法大数据,及时发现具体案件折射出的不同部门、行业和产业中的业务衔接协调不足等问题,精准定位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堵点、痛点、短板和真实需求,促进和提升科技创新的决策能力和科学化水平。梳理总结司法判决中反映出的科研人员在项目投资、课题经费、优惠政策、激励机制、个人荣誉等方面的争议地带行为,力争做到既保护科技人员研究的动力和独立性,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又切实发挥好国家科研经费和研发投入的支撑作用,提高利用效率。明晰金融审判制度与行政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模糊地带,强化审判与监管的衔接配合,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无缝对接、有机衔接,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内容与工具建设,助力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大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深化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健全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提升工作合力。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构建大数据分析平台,不断提升审判智能化水平。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治理规则更加公正合理。深化对外交流合作,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完善司法审判质效提升措施,为科技创新赋能增速。探索完善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与知识产权、商事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确保当事人“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构建起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纠纷解决路径,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诉调对接规则,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建立高效便捷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涉科技类案件集中审理,建立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通过专门、专业的审判法庭和高效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现场勘验等程序措施,着力破解此类案件侵权成本低、审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等问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选择对科技企业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用心用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促进企业及时摆脱困境、焕发生机。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及其成果的司法保护,认真总结裁判规则,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参考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激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方法创新,保障前沿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科技创新同频共振,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作者:孙晓勇,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