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司法实践中,裁判活动往往要面对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问题,司法者不可避免要在法律逻辑与价值判断之间审慎权衡,并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裁判结果符合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和道德情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国家立法通常将一些共识性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写入法律,转化成法律义务,司法活动则是将这种以社会普遍道德为内容的法律义务落到实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法治与德治具有内在统一性。在我国,法治的一些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并无二致,如诚信、平等、自由、公正等。这就意味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弘扬法治精神,也是弘扬一种主流道德精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同时,由于其深植人们内心,司法者可以将较为专业的法律规定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发挥其对法律的解释、论证和补充作用,弥合司法专业与大众认知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强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不能搞机械司法,而是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和举措,强调通过司法解释、裁判文书说理等方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阐述和解释立法的精神、立法的目的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堵点、难点、痛点,积极寻求个案公正与社会普遍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案件的公正审判之中,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尤其是通过每一起热点案件的案结事了,宣讲法治好故事,传播法治好声音,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就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惩恶扬善,让整个社会正气充盈、正义彰显。
(作者:崔永东,系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