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沙凯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琦)、长沙凯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曙光):本委已受理的廖易英诉你单位要求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00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00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铖龙:本院受理胡建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册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91破申14号
本院根据张艳霞等34人,裁定受理淮安市三千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三千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指定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担任三千橙公司管理人。三千橙公司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三千橙公司管理人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联系人卞恒亮、汪雨梦,电话13511525151、18115189130,邮编2230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24日15时在第十三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破16号
本院根据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邮政编码223000;联系人卞恒亮;联系电话135115251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5日15时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召开。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洪泽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破17号
本院根据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邮政编码223000;联系人卞恒亮;联系电话135115251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5日下午3时30分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召开。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洪泽凯福春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破18号
本院根据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管理人。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邮政编码223000;联系人卞恒亮;联系电话135115251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5日16时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召开。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洪泽县麦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轩邻雅居(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310018638,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省逸凡大药房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5005089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鑫凯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2110005137)、发票章(编码35012110005138)、法人蓝梦婷私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腾晟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2110005067)、发票章(编码35012110005068)、法人郑翼静私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领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联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淘里淘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信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九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福菊、陈玉明、杨宝民、李书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陶再祥、王春芬、崔保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齐文、刘香艳、左得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恩库、杜洪军、吴克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成林、赵德文、胡百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康文革、熊立峰、张秀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学志、王德文、倪绍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国通:本会依法受理了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2022]佛仲字第53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北塔第16层)。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史晓科:原告钱士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红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其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旭与你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珠仲裁字(2020)第3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若你不履行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思思:原告傅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傅航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2022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赵思思负担(原告傅航已垫付,被告赵思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傅航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姚静: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姚静、赵静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款57425.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425.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2974.65元(暂2022月4月19日),合计金额60400.4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23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转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魏丛杰、王秀琴、廊坊市康宇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店、廊坊市康宇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原告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进维:原告周利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70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密、袁志国:原告白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袁志国承担担保责任;3.被告李密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以及(2022)冀0705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缪强: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830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世科(上海)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魏英杰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8042号)。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9月5日9时30分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德军:本委已受理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619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9月7日10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常州市双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06月14日受理关于周南(身份证号:320723196603135436)的工伤认定申请。周南称在你单位位于长塘路北侧,富士达炉业北面的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2022年03月21日,其在从事日常工作时,左手食指不慎被管子夹到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26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2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20004220743933、出票人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0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鲁06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有权申请支付。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4号
申请人荣成市崖头佳邦金属加工厂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855063、出票人为山东蓝润水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0日、付款行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5号
申请人荣成市崖头佳邦金属加工厂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855065、出票人为山东蓝润水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0日、付款行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天津市格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醉心潮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浙0381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范中海:原告戴顺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挺伟:原告刘丽文与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及被告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发生效力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科学器材公司:原告徐从道诉被告蚌埠市科学技术局、你公司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武汉市绿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易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荣忍:原告凤阳王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武、你、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道华丰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告刘远红诉你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云杰: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仲裁委员会公告
吴明选:本委受理的牟龙与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须知、选任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函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选任仲裁员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5日内,如期限内不能选任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由本委主任指定。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5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