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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26日 星期四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26日 17版)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春水: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蕾、王宜凯: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中明: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煜: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洪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荣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荣昌区隆胜建筑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08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文:原告陈荣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11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等应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合肥圣西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臻):本委已受理邓荣华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87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2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潘振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案(案号:2020000002258),仲裁庭已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339号《裁决书》,特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结案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鹏飞: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案(案号:2020000002265),仲裁庭已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000002338号《裁决书》,特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结案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立: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19000000899)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558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熊伟: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19000000898)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557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陶磊: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18000002085)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2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遗失声明:福州珈珈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50048154,声明作废。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忠秋: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汪家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消: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潘翠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海鸥: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凤超: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永哲: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铭锡: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苏立红、郭磊: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钦: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宝君: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贵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沫,高璟利: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房老贰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传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377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8日14时在第七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安徽中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受理李开权(身份证号:51302219750408749X)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李开权称在你单位劳务分包的位于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锦程路31号年产1万吨轻质高弹塑料粒子和年产2千吨塑料母粒项目工地上工作,2022年10月7日其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左腰撞击到钢管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17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秦皇岛鸿策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柴晶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0]47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的劳动报酬22942.56元。二、对补缴2020年10月-11月五险一金费用、给付在职期间未报销费用的仲裁请求不予裁决。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送达后十五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许金荣:本委受理的秦皇岛浮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请求裁决返还预付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0]16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工资16964.32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送达后十五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遵化市承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小龙):本委已受理苏克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辨期。本委定于2022年7月19日9时在遵化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就业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的7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莱阳振宇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已登记审查债权人烟台泰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鲁0682破申3号案件破产清算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依法裁定。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崔照海:原告辛希文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682民初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武爱:原告林正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09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8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旌铨:原告程树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21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8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新坝:原告瑞安市希治鲨鱼服装厂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591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国典:原告黄贤冲诉你、黄贤力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87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俊余:原告刘泉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546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汪龙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汪龙伟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100元;二、被告汪龙伟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蚌埠市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红芹: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以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方丰满:原告杨素芬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李亚男、吴蓓莉、侯颖欣、梁琬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2〕55、73、110、11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广州市越秀区龙藏街15号领取穗越劳人仲案〔2022〕55、73号仲裁决定书及穗越劳人仲案〔2022〕110、111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穗越劳人仲案〔2022〕55、73号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李亚男、吴蓓莉撤回仲裁申请。穗越劳人仲案〔2022〕110、111号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侯颖欣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25日工资2369.59元以及向申请人梁琬晴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21日工资2413.8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侯颖欣、梁琬晴其他仲裁请求。穗越劳人仲案〔2022〕110、111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品质优钟表(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黎海芳等10人、彭玉兴等4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310-319、432-47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310-319、432-476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金钟电子传动与控制(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龚细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8]72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定[2018]138号仲裁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易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彭振、葛小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9]2029、203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定[2019]252、241号仲裁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天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9]212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定[2019]246号仲裁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鑫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罗勤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19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8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运来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韦亚英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28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21日14时15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侯刚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2]28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1日09时30分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燕罗派出庭一庭仲裁庭开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5号,燕罗劳动管理办公室三楼,联系电话:0755-27719637),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和尊商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侯春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桥)案【2022】151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新桥第一仲裁庭(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司法劳动大楼31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汇泽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珊珊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405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1日9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泽台光学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江振祥诉泽台光学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案【2022】329号),诉求为: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00元;2.缴纳2007年3月至2020年5月社保,合计159029.52元;3.缴纳2007年3月至2022年2月的公积金,合计1260000元。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你可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仲裁员麦惠芝,书记员袁文燕,电话:276666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12日9时30分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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