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芯城拾月季餐厅: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丁选择诉你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85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墅建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欧阳丹诉你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447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元新(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西泉村杨南组经西三路5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剑与被告王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文长、金达善、金明君:本院受理原告金任宏、金培娜、金人麟、金小慧与被告金文胜、金凌云、金文长、金达善、金明君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青田县周金美容美发店(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潘桥街86号,经营者:周金梁):本院受理的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青人社罚决字(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对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人社罚决字(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青田县周金美容美发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青田县金梁美容美发店(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涌泉街44号,经营者:周金梁):本院受理的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青人社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对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人社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青田县金梁美容美发店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武汉彩洋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陆佳晖等3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汉劳社监催(2020)222号)。本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汉劳社监罚(2020)2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汉劳社监理(2020)2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公告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罚款贰仟元整;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劳社监令(2020)222号)的决定,支付陆佳晖等3人工资共计10821.50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二期A1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027-84377123。
权利申报公告 我单位在实施新生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无法联系征收范围内下列房屋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现通知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权利证明等材料到新生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申报房屋权利,并就相关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期满后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指挥部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76号原九中南院内。联系人:高修坤,联系电话:0516-83819768。附被征收房屋信息征收编号、证载权利人、房屋坐落分别为:5-20、赵廷玉(去世)、解放里26号;5-10(3-101)、冯武氏(去世)、东吴庄财办楼;5-46、冯武氏(去世)、东吴庄3#楼前平房;6-106/6-107、刘凤英(去世)、东吴庄17号;6-49、李素梅(去世)、东吴庄31号;4-66、王培心、堤东里56号;3-151、秦吉光、堤东里37号;3-152、秦庆亮、堤东里37号;3-37、胡春琴、堤东里47号;4-29、孙书海、新生街15号;2-10、褚士喜(去世)、堤东里13号;2-11、褚士喜(去世)、堤东里12号;2-17、陈化民(去世)、堤东里79号;2-46、袁宪武(去世)、新生街9号;8-133、马福洪(去世)、解放里5号;8-196/8-197、翟保珍(去世)、解放里15号;9-204、任善苓(去世)、新生里109号。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2日
公告 借款人李磊(公民身份号340602198510070237)、保证人李斌(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203130237)、保证人郑玉英(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309120221):李磊于2018年9月17日向我行借贷款15万元,于2019年9月17日到期,已逾期多年未还款,请李磊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履行清偿责任、保证人李斌、郑玉英请你们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矿山集支行
2022年5月25日
遗失声明:福州天池大兴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30116965,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几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10000282,现声明作废。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叶龙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云杰: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海南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毛凡、袁培德、王雅兰、王冰、赵正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852、853、854、855、85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890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悦多多(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8月1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王现维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136。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381执83号
唐浩、贾丹丹、冷正富、冯文龙: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宜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博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请求:因被执行人贵州博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由审判员赵小珍、杨伟荣、林爱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赵小珍担任审判长,定于2022年7月18日(周一)14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听证庭进行听证。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听证。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秦子明:原告陈积光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84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杭州乐妍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境美玻璃钢有限公司诉邵甘霖、你公司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98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惠州市美铠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州新联大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28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杜征:原告李海洋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78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滕州市泰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2 31098925,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谦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德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8月30日,到期日2022年2月27日,付款行齐商银行济宁分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艾仕: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伊美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彭江露与你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皖0304民初64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家朋:原告张春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钱再兴、荣同川:原告纪全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304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告
肖辉、李艳聪:原告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豫1421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才元:原告陈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大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桐乡市丹仕盾服饰有限公司、潘丹英:原告杨小荣诉你们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3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信昌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泰昌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原告瑞安市博安防刺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3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永凤: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福春: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栾成阁、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宇: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雅茹: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师秋霞: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培江: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代兵: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淑霞、解宝昌、王岩: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敬波: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沙迎春、沙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晓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丽娟、牟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贵臣: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吕宏林: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秀芹: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蔚: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472432XM):原告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皇龙双齿辊破碎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二、由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差额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支付:以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三、由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提货款26.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支付:以2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至付清时止);四、驳回原告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8元,由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奉清明(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04242837)、李玉华(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01162809):原告江油新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为其代付的商品房按揭贷款62630.1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以农商行2021年3月17日扣款日起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二郎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涅澄门窗有限公司:原告彭启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30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73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0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资金利息31525.81元,起诉后的利息按照上诉同等利率的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在剑南法庭公开开庭,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易旭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代洪云:原告游新华与你不当的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8日9时30分在经开区法庭石燕巡回点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鸣:本院受理赵金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705执恢359、360号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郝钰森: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家屯支行诉你和李颜顺、赵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华林:原告吴学文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桂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