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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7日 星期二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7日 17版)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东阳市爱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姚惠强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呼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1574号)。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36号

      陈层成、徐阳春:原告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共同支付代偿款103573.7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要求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14时在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35号

      曾超辉、彭彩霞:原告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共同支付代偿款33170.9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要求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14时30分在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于旭:原告朱金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68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300-5号

      河南中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长垣县魏庄镇加油站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3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该案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21)第300号《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2】00042号

      四川如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郑友英(身份证号:4228231968****0242)以其2021年10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三峡大学生物制药与材料化工教学实验中心楼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钢管撞伤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受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该职工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受伤事实证明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逾期未能举证或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联系电话:0717-6056614、6056795,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2】00041号

      湖南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高永红(男,身份证号:4205211975****0038)以其2021年12月2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高空掉落的梯子砸伤为由,于2022年4月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依法受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该职工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受伤事实证明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逾期未能举证或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联系电话:0717-6056614、6056795,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2】00045号

      湖南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周守全(男,身份证号:4210831971****1215)以其2021年12月2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工作时,从梯子上坠落受伤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受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该职工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受伤事实证明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逾期未能举证或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联系电话:0717-6056614、6056795,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3号(宜昌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科)。

      遗失声明:福州尝谕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0210007975,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美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莱阳市电器厂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1)莱电器破管字第5-2号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682破申4号裁定受理莱阳市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破产重整一案。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资产发挥运营价值,争取重整成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莱阳市电器厂成立于1981年7月,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路127号,注册资本70万元人民币。评估基准日债务人资产总额1,392,827.65元,负债总额1,553,251.53元,审核后净资产-160,423.88元二、重整优势:电器厂名下有建筑物面积1882.98㎡,宗地面积为2172.97㎡,为国有土地租赁。三、意向投资人条件及要求:(一)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二)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电器厂重整投资。(三)应当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行为人等情形。四、报名事宜:(一)报名: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17:00前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1.意向函。2.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4.载明投资人及受托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865620603,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莱阳市大寺街98号莱阳市工信局四楼会议室,邮政编码:266600。(三)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户名:莱阳市电器厂管理人,开户行: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山路支行,账号2230020134205800000027。保证金不计付利息。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特此公告。

    莱阳市电器厂管理人

    2022年4月30日

    莱阳宏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1)莱宏翔破管字第5-2号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682破申1号裁定受理莱阳宏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生物”)破产重整一案。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资产发挥运营价值,争取重整成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宏翔生物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4日,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97号。注册资本50万元。评估基准日债务人资产总额13,131,857.58元,负债总额52,610,134.42元,审核后净资产额-39,478,276.84元。二、重整优势:宏翔生物有建筑物面积12,556.30㎡,土地面积为36,745.49㎡,为国有划拨。三、意向投资人条件及要求:(一)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二)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宏翔生物重整投资。(三)应当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行为人等情形。四、报名事宜:(一)报名: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17:00前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1.意向函。2.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4.载明投资人及受托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865620603,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莱阳市大寺街98号莱阳市工信局四楼会议室,邮政编码:266600。(三)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户名:莱阳市宏翔生物管理人,开户行: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山路支行,账号2230020134205800000024。保证金不计付利息。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特此公告。

    莱阳宏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30日

    莱阳市绣花厂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1)莱绣花破管字第5-2号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682破申9号裁定受理莱阳市绣花厂(以下简称“绣花厂”)破产重整一案。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资产发挥运营价值,争取重整成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莱阳市绣花厂成立于1955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5万元。经营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180号。评估基准日债务人资产总额8,518,321.76元,负债总额88,708,625.47元,审核后资产总额-80,190,303.71元。二、重整优势:绣花厂名下有建筑物面积6896.35㎡,土地面积为5390㎡,为国有划拨土地。三、意向投资人条件及要求:(一)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二)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绣花厂重整投资。(三)应当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行为人等情形。四、报名事宜:(一)报名: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日17:00前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1.意向函。2.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4.载明投资人及受托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865620603,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莱阳市大寺街98号莱阳市工信局四楼会议室,邮政编码:266600。(三)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户名:莱阳市绣花厂管理人,开户行: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山路支行,账号2230020134205800000020。保证金不计付利息。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特此公告。

    莱阳市绣花厂管理人

    2022年4月30日

    莱阳市化工厂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1)莱化工破管字第5-2号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682破申7号裁定受理莱阳市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破产重整一案。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资产发挥运营价值,争取重整成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化工厂债务人成立于1976年10月,注册资金148万元。经营地址莱阳市荆山路98号。评估基准日债务人资产总额5,532,023.15元,负债总额27,922,677.88元,审核后净资产额-22,390,654.73元。二、重整优势:化工厂名下有文件批示土地使用面积21,753.44㎡。三、意向投资人条件及要求:(一)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二)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化工厂重整投资。(三)应当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行为人等情形。四、报名事宜:(一)报名: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日17:00前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1.意向函。2.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业绩介绍。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4.载明投资人及受托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865620603,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莱阳市大寺街98号莱阳市工信局四楼会议室,邮政编码:266600。(三)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户名:莱阳市化工厂管理人,开户行: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山路支行,账号2230020134205800000021。保证金不计付利息。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特此公告。

    莱阳市化工厂管理人

    2022年4月30日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郑丽云:原告吴金文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22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世镇:原告温州安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38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中新:原告金学新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46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方金钱:原告周成杰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63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巨继成:原告瑞安市斯得曼鞋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512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濂溪区天隆汽车配件总汇:原告浙江新瑞立汽配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42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4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曾进涛:原告应旺兴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392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4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西众鑫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7月19日16时开庭审理申请人罗勇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136。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7月19日15时开庭审理申请人韩充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136。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成:原告翟艳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招招:原告胡菊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集闽优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中心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曹锦原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集闽优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145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969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5楼;联系电话:0591-83326853。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清海:原告郑宝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富强装潢有限公司:原告沈明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强:原告秦小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乐:原告秦小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5日16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东盛鼎信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强利等7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宝劳人仲案字〔2022〕第77-8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4日9时在宝鸡市市民中心西楼512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依法缺席审理。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冬:原告胡宝连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原告就(2022)皖03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依法办理。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冠:原告程文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振杰:原告咸东玲诉你、第三人郭建禄不当得利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鲁0784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振杰:原告郭建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鲁0784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一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李美晶与于海游、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700元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辽011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梅俊军:原告刘加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113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一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马立臣与于海游、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6674元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辽011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桂州:原告蒋俊标诉你委托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恒松、杜秀丽、吴斌:原告宋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威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高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2020)威仲字第108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市漯圆快递有限公司、赵振宇、晋晓雨:原告王丽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豫110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侯佩琳:原告魏培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家口市宣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涛、符铃: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楼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天庆:原告段光林诉刘志刚、张天庆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05民初3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罗之:原告许晶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欧阳佳良:原告冯琳诉你离婚纠纷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欧阳景凡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欧阳景凡十八岁止。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思思:原告傅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赵思思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整及从2021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有利息及案件材料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赵思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小洪、崔慧英:原告杨桂华诉刘小洪、崔慧芳、崔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松柏:原告冯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松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昌忠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22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冯昌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被告李松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骈江:原告盱眙鸿业门窗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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