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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4日 13版)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439-1号

      宁波云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欣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源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熊浩、南俊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439号。现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通知书》《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约定书》等仲裁文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的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仲裁庭组成约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荣柏财富中心2层:联系电话:0532-85768569。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131号

      姚邦、杨举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俊文对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胡俊文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胡俊文的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人胡俊文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2〕00152

      被鉴定人:黄生学(身份证号:420528197201231512,用人单位:湖北泽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2〕00110

      被鉴定人:陈松林(身份证号:512225197003133696,用人单位:武汉云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右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2〕00007

      被鉴定人:覃培贵(身份证号:42052819661229381X,用人单位:武汉威奥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宜劳鉴字[2021]0801号

      被鉴定人姓名:袁学北(性别:男,年龄:57,身份证号码:4227271964****3935,用人单位:湖北利泊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于2021年12月09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残情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分级标准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拾级,停工留薪期自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宜劳鉴字[2021]0507号

      被鉴定人姓名:尹祖家(性别:男,年龄:60,身份证号码:4227271962****1319,用人单位: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于2021年08月13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残情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分级标准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拾级,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宜劳鉴字[2021]0425号

      被鉴定人姓名:何小桥(性别:男,年龄:52,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2452,用人单位:武汉全全发发活动房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于2021年07月0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残情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分级标准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玖级。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宜劳鉴字[2021]0396号

      被鉴定人姓名:张秋萍(性别:女,年龄:51,身份证号码:4211211970****7624,用人单位:武汉高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于2021年07月23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残情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分级标准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玖级,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遗失声明:福州兴利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820031638,声明作废。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建洪:原告瑞安市乐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邵泽伟、董邦义、张文同、邵作建、戴文和、涂丽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49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2022年9月19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6月29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周洁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803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马晟磊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96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养生堂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华:原告蚌埠宇达电气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经济开发区维尼美美发店:原告柏新芳诉你、孔梦婕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克诚: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辛玉林:原告黄英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市鹿城江南服装饰品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顾慧仙、严帮做:原告金晓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景富: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方:原告温州海帆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2日8时15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82号

      申请人江阴市港华港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2日,“港华吊18”轮在华电玉环风电场建设项目区域,根据施工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停留抗风,1030时许主吊臂搁置架断裂,随后搁置架部件砸断4#锚机钢丝绳,大臂撞击船上克令吊,造成主吊旋转结构损坏,大臂尾部配重部位也随之旋转撞击到船载履带吊,造成履带吊损坏,随后主吊大臂落入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1012855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江阴市港华港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4日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鑫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曹斌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广劳人仲案〔2022〕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000元。二、申请人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号劳动大厦6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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