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63号
申请人池州市乌沙富帆海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光船租赁的“安强77”轮在航经漳州南碇岛以南附近海域时与宁波市奉化鑫通达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奉56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奉566”轮沉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池州市乌沙富帆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联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白伟敏、宋凡凡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5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胡国强、孙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136。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5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韩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136。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弘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陈航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218908,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方志峰:原告曹振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防疫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桓宣:原告曹振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防疫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柏力健身中心:原告陈婷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60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万顺:原告郑朝晖诉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叔敏:原告瑞安市王奕观服装加工厂诉你、邓淑娟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239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2)浙0381民诉前调6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水娣、高建洪:原告陈微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526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6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左自成:原告洪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21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琼琳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紫萱贸易有限公司、林娟娟、林峰、陈德誉:原告张忠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147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7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滕琦、刘拥:本院受理原告刘威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汇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漯河汇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公司按照生效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本案债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涉案抵押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夏永军: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儿村支行诉你和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左军、孙爱民: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儿村支行诉你们和孟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珍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扬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林:原告绵阳玲锦源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540元并从2021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在青莲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7破5号
本院根据都匀市法院执行局移送的申请人饶庆迪、赵霞、陈峰的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黔2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黔27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担任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10日前向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中路61号中寰广场11楼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曾韵梦13379621006,冯建海1808313192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6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因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相关债权人较多,鉴于全国疫情多发的趋势,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的要求,本院决定所有购房类债权人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安排在线上参会,其余债权人在线下参会。如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召开线下会议时,本院有权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部转为线上召开,不再另行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7破3号
本院根据瓮安县建筑三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裁定受理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为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2日前向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文峰中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坤邦城市公园售楼部; 联系人:罗茜18786758243、潘侣1800854642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6月13日13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因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相关债权人较多,鉴于全国疫情多发的趋势,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的要求,本院决定所有购房类债权人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安排在线上参会,其余债权人在线下参会。如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召开线下会议时,本院有权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部转为线上召开,不再另行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佳玉:原告张家口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05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