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深圳市泽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温州瑞佳吸塑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帅:原告杨本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翟建锋:原告周许龙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忠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21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告
鄞应急催告(2022)003号
宁波花满栖铁艺有限公司: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鄞)应急罚(2021)251号,并于2021年8月4日直接送达,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贰万元整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特作如下催告: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缴至指定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单位加处贰万元整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本机关联系人:樊光宇,联系电话:0574-89298327。
2022年3月16日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告
鄞应急催告(2022)002号
宁波市鄞州力凯标签有限公司: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鄞)应急罚(2021)204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邮寄送达,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贰万元整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特作如下催告: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缴至指定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单位加处贰万元整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本机关联系人:樊光宇,联系电话:0574-89298327。
2022年3月16日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59号
申请人浙江同恒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所属的“同恒拖7”轮拖带“建缆1”轮在避风途中航经台州海域时(东经121°44‘624E,北纬28°22’160N),被拖轮“建缆1”轮被“华海达89”轮碰撞,事故造成“建缆1”轮龙门吊倒塌、电缆损坏以及“华海达89”轮部分船体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浙江同恒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0日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省法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喜林: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雅登小吃店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省法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振华、沈文华: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质展鞋底加工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省法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峰:原告林长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04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