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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亚勇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07日 02版)

      【光明论坛】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我们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如何规范好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管党治党的重器利器作用,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必须要面对的必答题。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主要任务、队伍建设等做出系统规范,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善于从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行智慧,是中国共产党无往而不胜的成功密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巨大的政治勇气、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释放出新的活力,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积累了历史性经验。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就要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巨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把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更好地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机制,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等重要经验成果制度化,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打铁的人必须先做铁打的人。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的利剑作用充分彰显,纪检监察工作成效显著,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但与此同时也出现纪检监察权“权力出笼”“灯下黑”等问题。此次颁布的《条例》着眼于推进纪检监察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对纪检监察权做出明确细化规定,确保各级纪检机关能够严格依规依法履行职责,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职能定位方面,《条例》强调要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在指导思想上,《条例》强调各级纪委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在政治定位上,《条例》在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政治定位的内容。在政治责任上,《条例》强调各级纪委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体现到全篇各章的具体制度中去。

      再如,在细化工作职责方面,《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等9项具体职责,并对这些职责逐项做出细化规定,为保证纪检监察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条件。《条例》把以往实践中不太好把握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为具体的法规制度规定,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有助于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好“四种形态”,大大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决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重大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扎实推进《条例》的落地生根,不断推进新时代党的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亚勇,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市委党校基地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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