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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打破学历盲信,有方可解吗

    作者:严从根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3日 14版)

      “第一学历”偏好的根本错误在于以“高考”结果判断能力的高低。“第一学历”偏好违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基本要求,无视终身学习的时代精神,更否定了个人在第一学历之后的努力与奋斗价值。为消解第一学历歧视问题,早在2013年,教育部、人社部就明确表示:反对用人单位“非‘985’‘211’高校不招”的学历歧视问题。但政令并未迅速转化为现实,“第一学历”偏好依然客观存在甚而更为隐蔽。消除“第一学历歧视”,还有方可解吗?

    强化正面引导,扭转社会偏见

      “第一学历”偏好本质上是“唯出身决定论”,其根本错误在于社会上流行的一种偏见:第一学历比最高学历拥有更高的含金量,更能反映人的能力和素养。这种偏见没有正确把握人的本质属性,任何“身份”,包括“第一学历”只是标识个体某一成长阶段的特征,并不能代表他在其他阶段甚至一生的状态。“唯第一学历论”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之上的“想象型判断”,违背客观事实。

      坚持正面引导,强化“反第一学历偏好”宣传,是打破社会偏见,转变人们观念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要完善各类舆情管理机制,引导民众科学而正确地看待第一学历,树立“能力导向”的选人用人观;另一方面,讲好学生的“逆袭”故事,扩大正面宣传效应。

      同时,法律是守护个人权利与尊严的重要保障,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纵观国内外,消除歧视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比如二战之后,德国为了清除种族歧视和文化歧视,制定了《民法典》《母亲保护法》《解雇保护法》等包含反歧视的法律体系;21世纪,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制定了以反就业歧视为核心的《一般平等待遇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长远来计,我国可借鉴并制定反学历歧视法,明确“学历歧视”的概念、范围和法律责任。当下而言,可将反第一学历偏好的精神渗透到相关学历的法律法规中,如修订《就业促进法》,让“第一学历”偏好成为违法行为。

    凸显政府责任,强化示范效应

      消除歧视,政府率先示范,能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此前,政府率先在公务员录用中删除乙肝歧视条款,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消除第一学历偏好,政府如果能带头矫正,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20年,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亦明确要求:广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经历、学习方式等作为限制性条件。这为消除学历歧视,特别是第一学历偏好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下一步,各级政府须细化用人标准与方法,明晰岗位职责要求,淡化文凭学历,强化德行能力匹配,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选拔出来。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宣传,提高和营造“反第一学历偏好”的意识和良好氛围;通过提供咨询、调节和援助服务,为“反第一学历偏好”提供具体而有效的帮助。

    摒弃自我矮化,涵育核心竞争力

      事实上,个人优秀与否的关键不在于“学历上的出身”,而是理性自信和持续一生的努力。如要做到自信和努力,个人首先要摒弃自我矮化。在“第一学历”偏好里,最可怕的是自我矮化。自我矮化者认同并内化社会偏见,不仅歧视第一学历并不光鲜的其他人,也歧视自己,不敢和第一学历优势群体同台竞争,不敢挑战有难度的工作。只有摒弃自我矮化,拥有自信,才能不断实现超越,超越第一学历限制。除此之外,个人要致力锻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己的优势,脱颖而出。只有如此才能让他人和用人单位充分意识第一学历不能代表一切,破解他们对第一学历的盲信。另外,个人还要有抗争的勇气,合法合规地反对“第一学历”偏好对自己权益的损害,在维护个人权益中推动公共权益的发展。

      (作者:严从根,系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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