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平发展进步力量不断增长。我们应该顺应历史大势,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为此,我们必须完善全球治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国际社会本就缺乏有效的大国领导与合作网络,加之在后疫情时代,层出不穷的全球治理新变化导致国际社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激增,多边主义面临着新的挑战。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长期坚守多边主义,并将维护多边主义体现在与全球伙伴的互利合作和不断创新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
全球治理新变化带来重重挑战
近年来,一系列经济、卫生、环境、能源与数据等领域的危机事件暴露出全球治理体系的诸多缺陷,加剧了世界格局演变。国家间冲突加剧、全球治理机制失灵、全球治理价值理念赤字,增加了维护多边主义的难度。
大国博弈回归多边机制导致“有限的多边主义”。随着国际与区域组织在国际秩序塑造与维护中作用的增强,多边平台成为大国进行利益和话语权争夺的一个主场。美国在建制派政府回归后,便试图通过修复与盟友关系、主导国际合作以重返国际舞台。各国对于多边机制的功利性态度使其议题多限定在公共卫生、经贸等特定领域,以区域化、泛集团化为特征的“有限的多边主义”逐步显现。各群体基于生存与发展目标对不同议题显示出不同程度的参与意愿,广泛的多边合作面临阻力。
全球治理机制的碎片化污染“竞争性多边主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治理规范差异化和治理议题丰富化,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多元治理机制易发挥良性竞争的优势,促进各机制治理流程的优化与治理效率的提高,更好地回应各方利益诉求。但过度分散的治理机制既无法凝聚最大全球治理合力,又难以协调各国行动、对多数国家形成有效约束,或将导致恶性竞争的出现。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因为追求相对收益和施压新兴大国,阻碍了现有多边机制的运作或改革。
全球治理共识的弱化助长“伪多边主义”。在全球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间的一致行动必须基于一定的价值共识。但各国对自身利益的优先追求、文化的差异、意识形态的对立等因素会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基础,加剧全球治理价值观念的分歧。美国拉拢盟友,强推西方价值规范,以打压中国。此类利用所谓的“民主国家”联盟力量孤立中国的企图和行为,追求的是“小圈子”的利益,其实质是单边主义,是恶化国际合作环境的“伪多边主义”。
维护多边主义需要中国智慧
中国普遍加入国际与区域组织,签署国际与区域公约,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持续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参与解决经济、生物、气候等一系列全球问题,不断表明中国维护多边主义的意愿和中国智慧的重要作用。
以共同体理念凝聚共识,减少多边合作的价值障碍与利益分歧。多年来,中国积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精髓,将“和合共生”思维融入全球跨文明合作的现实,主张各国尊重文明多样性,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和平共处、和谐共生。在此基础上,中国持续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倡导建立“利益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实现各行为体价值理念的融合与重塑;创新性地提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强调团结协作、战胜疫情;推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呼吁全球共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世界各国对全球治理理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国的价值理念蕴含着对差异化的包容,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与关切,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与维护。
以灵活的合作机制调动各方能动性,优化各领域多边合作格局。为提升治理成效,中国不断增加议题设置主动性,建立了灵活多元的合作机制。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国通过金砖合作机制、亚太经合组织扩大自身发展与多边合作的同时,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构建;在能源领域,中国依托国际能源论坛、二十国集团等全球治理机制,促成更多重大能源合作项目,并努力逐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形成稳定的能源合作机制;在生物领域,中国严格遵守《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积极参与其衍生的多边治理机制,推动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领域多边合作的广泛开展。多样化的合作机制充分满足了各主体的合作需求,也为其他多边合作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借鉴意义。
支持国际权威强化稳定基本秩序,确保落实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始终承认唯有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支持联合国发挥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在供给公共产品、稳定世界秩序方面的倡议与行动。为解决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导致的治理权威丧失的问题,避免各领域“自我规制”的松散与混乱,中国支持在各领域内部确立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以统筹各方行为标准与具体行动,保证多边合作的有序进行。例如,中国坚定维护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规定的国际义务,加入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COVAX)等。
推动完善制度性法律规范,保障多边主义的良性发展。中国尊重和遵循国际法律规范,逐渐从“接受者”转变为“建设者”,乃至“引领者”。第一,为推进国际合作的良法善治,中国有意识地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等注入国际法律体系之中。例如,中国承认并鼓励多样化的国际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第二,在区域层面,为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与多边化,中国吸收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法化解争端、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合作环境奠定了基础,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第三,在国际层面,中国鼓励和主张“硬法”和“软法”兼施,以增强国际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例如,中国呼吁重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履约与互信,同时提出《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为国际科学家关注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滥用提供了指导原则和行为标准,得到了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与普遍支持。
(作者:阙天舒、闫姗姗,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科研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