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知识产权是确认和保护人类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要建成知识产权强国,人才培养是关键。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人才强国战略对于新发展阶段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申请量最多的国家,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数量严重不足。自知识产权列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以来,至今已有100所高校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在本科层面形成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一定规模,但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仅占5%,这一比例的人才规模难以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和高新技术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现有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体系,多数高校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将知识产权设为法学学科下的二级研究方向,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为学术型硕士或博士为主。由于招生数量有限,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规模和数量很难提升到一个新的量级。以二级研究方向为主的知识产权硕士或博士的培养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亟待创新培养方式,以构建新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知识产权属于交叉学科,既要有法治元素,又要有科技元素和管理元素。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须以交叉学科属性为基础,来构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新体系。
构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新体系的着力点应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的构造上,知识产权应从法学的二级学科或二级研究方向中解放出来,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一级学科,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一方面,有助于大幅扩大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规模,不会受到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人才招生数量有限的限制。另一方面,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定位在于实践性,这也符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实务能力和实践技能等实践性要求。探索独立的高层次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构造。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确认与保护的知识体系。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从词义上看,知识产权的落脚点是“产权”,是知识的“产权”,因而在本体论上,就要阐明知识产权作为“产权”或作为一种“权利”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在“产权”或“权利”的意义上来探究它的生成机制、确权机制、交易机制、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这显然需要依凭法学学科,因为法学学科解决的就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知识产权的确认、交易、保护和救济的知识体系。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诉讼、调解、仲裁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也都需要以法学学科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的全链条法律保护体系,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建立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的知识体系。知识产权是对人类科技创新成果的权利确认,知识产权人才的基本知识素养是科技,只有懂科技,才能够将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知识产权。怎样实现科技与知识产权复合培养的知识结构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面向具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人才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通过本硕的学科交叉来实现科技与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复合。另一种是,通过在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中设置相关的科技前沿课程以及产教融合培养方式来实现。如,与新兴科技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开设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生物医药知识产权、电子技术知识产权等新兴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课程,由科技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专家授课,建立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知识体系。在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之后,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便是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技能。培养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知识训练。要重视知识产权的规划和战略布局,一流的企业必定有自己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战略布局,而一流的知识产权人才必定要懂得谋划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产权”,它具有可交易性,这一特征意味着知识产权要在市场体系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健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运营体系等,也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四,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知识体系。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谁拥有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的主导权,谁就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主动。争取获得制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规则的主导权,无疑需要培养既精通外语,又精通国际法的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必定要走向国际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上指出,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掌握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必定要以培养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为首要任务。
(作者:陈永强,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