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议案,欧盟委员会亦于7月14日提出包括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一揽子环保提案。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未执行同等强度减排措施、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并计划于2023年实行。
美欧等发达国家主导的碳关税
碳关税话题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就已提出。之后在法国的推动下,欧盟许多国家也开始对碳关税问题取得了共识。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未与欧盟达成一致,因此碳关税虽没有成为边境措施,但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已在国内征收碳税。
拜登政府上台以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比起特朗普政府时期有了较大转变,开始实施绿色新政;拜登曾提出对来自未能履行环境义务(即不符合美国环境标准)的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征收碳调整费用,以内部化其施加于世界其他地方的环境成本,并认为通过费用的征收可以保护美国工人和制造商利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1年度政策报告中也表示,在适当情形下,酌情考虑对全球范围内未达到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碳关税。
随着美国对碳关税态度的软化,其他发达国家也开始转向积极,如日本政府宣布针对包括边境调节机制在内的贸易制度探索美欧日三方协调行动的可行性,英国首相约翰逊则提出七国集团应当率先将各自的碳边境调整计划联合起来,打造一个强大的碳关税联盟。未来发达国家合力推行碳关税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碳关税议题背后的发达国家新战略
反观发展中国家,在碳关税问题上则缺少反制措施和话语权。由于经济和技术制约,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普遍达不到发达国家的低碳排放标准,因而成为征收碳关税的主要对象,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对发达国家市场依赖性较大,对碳关税并没有足够的制约工具。此外,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碳减排和碳关税方面立场存在不协调,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工业体量较小,对碳关税不敏感,一些沿海或岛屿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变暖存在极强恐惧心理,因此极易成为发达国家分化瓦解对象,造成新兴发展中大国(如中、俄、印等)和发展中小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对立局面,削弱发展中国家整体的碳关税谈判能力。
就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意图而言,首先,碳关税是发达国家着手后疫情时代国际竞争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碳关税绝不仅仅是出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目的,而是发达国家为保障本国利益,重新布局全球产业链利益,制衡新兴发展中经济体,争夺低碳时代新话语权,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低碳体系,以振兴和提高自身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手段。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碳关税转嫁减排责任和成本,获取经济利益。发达国家一直通过本国低端且高碳排放制造业外移,将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和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并通过碳关税进行利益收割,而发展中国家欲减少碳关税影响,必须符合发达国家减排标准,购买其减排技术和设备以及减排服务等。
第三,发达国家推行碳关税将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其消费的高碳商品大量来源于发展中国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仍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收益和碳排放量失衡的问题,碳关税对于部分有能力达标的企业,因减排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的增加,将意味着产品价格上涨,出口降低;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因技术、资金限制,产品碳排放达不到发达国家确定的标准,碳关税即意味出口成本上升,外部市场壁垒提升甚至封闭,出口将受到较大冲击,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
碳关税将给世界经济贸易复苏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实质上,碳关税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以环境保护为名,行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从现有国际多边原则来看,碳关税明显违反WTO非歧视原则。征收碳关税以对象国是否实施可比性碳减排为标准区别对待,由于每个国家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统一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额度必然差异很大,直接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且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进口商品的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由于实践中不同产品甚至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千差万别,而碳追踪技术还未形成全球共识,进口产品因此很容易受到歧视,从而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从实践上看,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层出不穷,碳关税将环境因素纳入贸易救济领域,再辅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会提高贸易摩擦的数量和辐射范围,只要是不符合欧美等发达国家排放标准的产品,就可以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结合“两反一保”或技术性贸易措施,来征收相应惩罚性关税;同时碳关税具体机制、监管技术和征收标准等尚未统一,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实施后可能产生征收数量、产品和地区的示范和扩散效应,使得各国或竞相效仿,或相互报复,从而形成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恶化国际贸易环境。
可以说,发达国家基于国内利益考虑而采取的有损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单边贸易保护措施,是其塑造国际经济贸易新的不公平秩序的重要模式,更是其推行经济霸凌主义的逆全球化举措,不仅冲击了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而且也违反有关气候变化系列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损害国际合作互信,将给世界经济贸易复苏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针对碳关税这一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中国须秉持多边主义原则加以反对,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旗帜鲜明地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与碳排放标准讨论和谈判,就碳关税核算体系、工作机制、透明度和WTO规则的协调性等内容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展对话,力争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应倡导国际碳减排联合行动,加强发展中国家阵营团结,支持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国家更优惠的待遇,积极倡导将减排量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合理分配,倡导以人均碳消耗量和历史累积排放量为基准的新型碳减排责任标准,以反制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关税政策。同时,我们也应苦练内功,在国内大力推动国内低碳减排,切实转变经济和外贸增长方式,完善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生产生活方式,尽早实现“双碳”目标。
(作者:蓝庆新,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