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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彰显时代特色的中国民法典

    作者:谢鸿飞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30日 05版)

        【专家笔谈】

        中国民法典是21世纪诞生的第一部民法典,精准地呈现了民法世界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在新时代的法律资源需求。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目前,人类社会已全面步入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生存成为几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民法典最为重要的时代性特征,恰好就体现为它全面建构了信息社会的一般民事规则。总则编突破传统以有体物为中心的财产观念,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合同编规定数据电文形式合同视为书面形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特殊交付规则;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制度,为有效遏制信息社会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不法泄露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制度,平衡了网络平台、用户和被侵权人的三方利益。这些规则涉及信息社会最为重要的两大法律领域——交易领域和个人信息。民法典为信息社会的新社会事实提供了一般规则,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等领域的特别法预留了空间,这就维护了民法典作为社会基本法的地位,也使民法典与特别法协力,共同应对未来社会的新情势。

        21世纪是民事权利勃兴的年代。民法典明确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最高的立法目的,整部民法典可谓一部“民事权利法典”。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体系的铺排采总分结构。一方面在总则编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其他民事利益加以概括性确认。另一方面,在分则各编细化不同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并提供了体系化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如物权编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物权,合同编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合同权利,人格权编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民法典还新增诸多权利保护规则,如新增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因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制度,体现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特点。民法典规定了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强化了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院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及伦理评价;增设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这些规则均旨在解决当前生物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以及性骚扰等社会性问题。民法典通过这些规则,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出现的权利救济的新需求。

        21世纪是追求绿色的年代。民法典坚持和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绿色环保原则渗入整个民事活动,以期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总则编明确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民法典的立法史上绝无仅有。民法典还在分则各编贯彻和落实了绿色原则。如物权编规定了业主污染环境的物权保护、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合同编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作为后合同义务的旧物回收义务以及绿色包装义务;侵权责任编将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两种责任并列,增设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并对生态环境损害额确定标准予以具体化等。传统民法仅仅关注环境和生态受损后的救济,而民法典的规则改变了这种消极方式,强调对环境和生态保护应兼用事前防控和事后救济两种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关注全球普遍性的时代特征之外,民法典也相当重视中国社会的时代性特征。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时代性品格恰在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为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民法典在总则编新增成年监护制度,以保障自己在年老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老有所依”;在物权编规定居住权制度,以确保“老有所居”;在继承编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多元化的需求,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作者:谢鸿飞,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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