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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4日 星期三

    要把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斌

    作者: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4日 15版)

        生物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相关活动,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功效和价值。生物安全法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生物安全法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以及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和运行机制,压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要求建立省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还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职责,筑牢筑实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二是建立基本制度,强化安全保障。在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十一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良性互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生物安全法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明底线、划杠杠、立规矩、强监管,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同时,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通过发展提升国家安全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专项制度,分设专章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把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生物安全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在生物安全法中,有些工作已经明确主管部门,有些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议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列明责任清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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