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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姑妈留下的房产,谁有权继承?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10版)

        本期视频解读请扫描二维码观看光明网《光明云说法》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代位继承

        ●概述

        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我国,被继承人去世后,若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就要按照法定顺序分割遗产。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遗产。但是,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孙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并无代位继承权。民法典规定了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案例

        2011年2月16日,92岁的王阿婆去世。其生前未婚、没有儿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的一个弟弟也先于其去世。按照当时继承法的规定,王阿婆走后遗留的房产无人能够继承。王阿婆的弟弟王伯育有王荣、王群、王丽、王坚(1999年死亡)4个子女,但在当时这几个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王阿婆晚年时,一直由侄子王荣在照顾。根据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是,王荣虽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也难以继承姑妈的全部房产,遗产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

        2020年12月8日,为了这起房屋遗产法定继承纠纷,王荣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姑妈名下的房屋遗产。

        2021年1月4日,虹口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这起继承纠纷。王荣的哥哥和妹妹体谅王荣的辛苦付出,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最终,由王荣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王阿婆名下的房屋遗产,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场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法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专家说法

        李丹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有助亲属关系和谐稳定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旨在解决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如何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份额分配的问题。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

        案件中,王阿婆于2011年去世,根据原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的规定,仅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其孙辈能够代位继承遗产,王阿婆的侄子王荣不在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中。由于王荣长期照顾王阿婆,只能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资格,适当分得王阿婆的遗产,而王阿婆的其他子侄(女)则不能分得遗产。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做出限制,王阿婆的亲属在王阿婆去世后的几年里也未进行遗产分割,直到2020年12月8日,侄子王荣起诉到上海虹口法院,请求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则,继承姑妈王阿婆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构成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四点: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第三,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第四,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阿婆死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人),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伯作为王阿婆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王阿婆死亡;王伯的子女均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王伯没有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王伯的所有子女共同继承王伯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注意,此时,王伯的子女继承王阿婆的遗产并非因为其尽到赡养义务,而是因为王伯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不过,在法院的调解下,王荣的兄弟姐妹体谅王荣多年照顾王阿婆的付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最终由王荣一人继承了王阿婆的房屋遗产。

        相对于继承法颁行的时代,我国的社会家庭架构、继承观念等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仅有利于遗产在亲属间的流转,符合民间传统继承习惯,更有助于维系血缘亲情,鼓励亲属之间相互帮扶,从而促进亲属关系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靳昊、光明网记者孙满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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