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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刊(第675期)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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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社会变迁与传承人培养

    作者:博特乐图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19日 08版)

        进入21世纪,传统音乐艺术的生存空间面临挑战,具有原生品质的民族音乐大师越来越少,而作为知识传承的学校,在民族音乐传承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内蒙古、新疆、云南、广西、西藏等地的音乐高校,都根据当地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特征,尝试进行传统音乐的教学与传承,成效显著。内蒙古艺术学院开设并正在实施的民族音乐传承班,便是高校民族音乐传承与“学院式”传承人培养的一个实验性探索。

        传承班的开设,是内蒙古艺术学院适应当前民族音乐学校传承与学校学科建设的新要求进行的新探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其一,内蒙古艺术学院建校初期,民间艺人进课堂,民间传承与学校教育结合的形式,培养了许多优秀的歌唱家、演奏家、教育家。后来,随着民族音乐教育的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传统艺术家被学院式教师取代,传统音乐的“民间——学院”的“外内”循环传承,被学院内部“师”与“生”的“教”与“学”内循环所取代。进入21世纪,国内外文化环境、教育环境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传承”已不再是“教学”的同义词。学院培养的演员,与民族音乐传承人的距离仍很遥远,无法胜任民族音乐保护与传承的人才需求。民族音乐常规教学已难以满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现代特色教育的要求,亟须对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进行调整。

        其二,民族音乐高校传承不单单是态度和制度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民间传承依靠一套完全不同于现代教育的机制和模式来运行。仅从传承形式来看,民间传承是民众在日复一日的民俗生产生活中“濡染”习得的,是通过人际间口耳相传的形式进行传播和传承的。这与学校有计划、有规范、有方向(教师到学生)的教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一方面民族音乐的学校传承不能简单地照搬学校教学模式,另一方面现有的学校体制里,也无法将民间传承机制转移到学院教学体系中。

        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的功能是有限的。传统音乐的学校传承,既不应该是学校教育的简单延伸,也不是民间传承的简单移位。民族音乐传承教学的新探索,必须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过去单一的“教学”思路,向“传承——教学”的二维思路转变;二是从过去民族音乐“发展式”传承的思路,向“保护式”传承思路转变;三是从过去民族音乐歌唱家、演奏家的人才培养思路,向民族音乐传承人的培养思路转变。

        传承班的培养目标,不是像声乐、器乐、表演专业那样,以培养演员为目标,而是培养兼具“承”“传”“演”“研”“用”多种能力的“学院式”传承人。实践证明,传承班学生除了传承师傅的技艺外,还掌握教育教学、非遗保护、传承传播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从而能把所传技艺薪火相传,传递给更多的人。学院式传承人具有高水准的演唱、演奏能力,兼备舞台演员的基本素质,能承担起该技艺的展示、传播任务,进而在现代语境下把自己所传技艺的价值扩大化。同时,学院式传承人要把自己所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带到民间音乐生活实践中去运用。唯有这样,他们才能与民间原生态环境传承融为一体,才能成为真正的传承人。

        (作者:博特乐图,系内蒙古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授、内蒙古民族音乐传承驿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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