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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消费需要“冷静期”吗

    作者:毕舸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04日 02版)

        【新闻随笔】

        12月28日上午,《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在沪发布,首批15个本市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和使用《会员服务合同》,《会员服务合同》特别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健身行业有了“七天冷静期”,这一新鲜事物自然会引发社会关注。对于这一新规大家也看法不一,有网友呼吁美容美发行业也要如此,还有网友联系到离婚冷静期,觉得会鼓励顾客来打卡拍照就走。

        仔细研读上海这一新规,其实类似于网购的“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在付款一周内解约,可以全额退款,当然前提是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上海之所以推出这一新规,是因为健身行业往往存在过度营销,有些消费者经不住反复推销冲动消费,购买了较长期限的会员卡,结果却发现自身因种种原因无法满额消费,带来资金损失。

        所以,健身行业的“七天冷静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后悔权的赋予,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需要“冷静期”么?我认为是有必要的。这一惯例在国外早已有之。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在英国被称为“冷静期条款”,美国称其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德国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而各国之所以设立这一制度,在于早年上门挨家挨户推销产品的直销兴起时,很多在家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上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因为直销人员的各种说辞而产生冲动消费。所以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初衷,就是基于对消费者在直销交易中的倾斜保护而设立的,其目的是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思考期,从而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的规制,进而更好地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商家与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不对等,市场规则需要随时矫正这种不对等。比如,在网购过程中,因为消费者看不到实物,因此会出现“货不对板”等问题,赋予其“冷静期”或者说后悔权,可以让消费者有效减少这一现象给自身权益带来的损害。

        但也要指出,即使是网购,也并不是所有消费品类都适用这一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定制、鲜活易腐等四种类型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包括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内的三类不适用于“七天无条件退货”的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是否需要冷静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商品及服务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商家与消费者的各自付出成本,以及实施“冷静期”对双方所带来的损益,从而给予合理的、平衡的相关规定,如此才能一方面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伤及商家的正当收益。

        (作者:毕舸,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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