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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8日 星期二

    别让“教育惩戒权”变成“教育惩罚权”

    作者:于晓冰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8日 15版)

        “以上这些同学今天上课迟到,影响了我上课,请各位家长注意。”某家长微信群中有老师抛出一张若干学生站在讲台前一字排开的集体照,然后发了这样一段留言。可实际上当天是因为下雨,交通状况很不好。

        “对以下同学提出批评,今天上课不认真听讲,课后作业没有认真完成,请家长看鞋认领。”某家长群中有老师抛出一张照片,虽然看不到学生的上半身,但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个学生的鞋子以及他们站立的姿态。

        偶然间看到这些照片,让我这个一线老师觉得非常尴尬。循着这个现象我又做了一些随机访谈,这让我意识到以上情形并不是偶尔发生,而很可能在某些学校某些老师的课堂上经常发生。

        再看当下网络上的各种新闻,师生矛盾层出不穷。师生关系本应非常和谐,但现实中常常非常紧张。

        一方面,部分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时常越界,将教育变成了惩罚,甚至将教育变成羞辱;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有了教育惩戒权,师生关系就能理顺了吗?教育生态就能够有大幅改善吗?

        作为一线老师,我对此不抱乐观态度。我以为教育惩戒权只是治标,不能治本。以下几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么教育惩戒权非但不能理顺师生关系,反而可能会让本已紧张的师生关系进一步恶化。

        第一个问题是人格平等。

        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不平等”却又是很多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老师能不能完全排除学生家长的身份而在人格上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家长能不能将口头对老师的尊重转化为真诚的人格上的平等相待?学生能不能跳出师生关系长幼尊卑这样的定位,在人格上平等地面对老师?这些能与不能,不是教育上的细枝末节,而是不同性质的教育的分野。老师要真正尊重学生,即使是惩罚,也要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以督促学生改过迁善为目标,而不是把羞辱当成手段,这是对教育惩戒权的误用。

        第二个问题是遵守规则。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愈反复思想时,它们就给人灌注了时时更新、有加无已的惊赞和敬畏之情: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从教育的角度而言,我们不是要学生敬畏老师手中的戒尺,不是敬畏老师拥有的惩戒权,而是要教会学生敬畏规则。没有人在规则面前拥有特权,不能老师有老师的规则,学生有学生的规则。比如,要求学生上课期间不能在楼道里大声喧哗,那老师也不应在上课时用高跟鞋走过楼道留下清脆足音。要求学生排队,那老师也不应该有不排队的特权。而且,在教师实施惩戒权时,要以已有的师生共同制定并认可的规则作为准绳,不能任意改变。

        除了以上最重要的两点,能否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还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强烈影响。

        其一,独生子女察言观色的能力、换位思考的能力较弱。同时,独生子女父母心态更为焦虑。可能原本不是问题,在独生子女这里就放大成为问题。

        其二,因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留守儿童现象增多。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之爱是任何人代替不了的。留守儿童因为成长中的亲情缺失,必然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又转化为学业问题、纪律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老师,更不能期待通过教育惩戒来解决。

        其三,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教育投入不够,投入不均衡。还有很多地区存在超大班额的情况。即使是规定班额,与世界流行的小班化的教育教学发展趋势相比也相去甚远。在大班甚至超大班的教育中,老师的工作量绝对不只是成倍增加。而为了减轻负担起见,很多老师在不知不觉中就把教育变成了管理。如果能将班级中的学生数量减少一半,那么很多让教师焦头烂额的学生之间的摩擦和矛盾自然消弭于无形。因为环境也是育人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上也更能游刃有余,不至于只是用管教的办法,而是用教育的办法来处理问题。

        教育在本质是爱与智慧的行动,期待通过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来理顺师生关系,来改善教育生态,实在是太过于理想化。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问题不能解决,教育惩戒权就可能异化为“教育惩罚权”。学校教育中要慎用教育惩戒权,不能误用甚至是滥用,那只会将教育置于更为尴尬甚至是危险的境地。

        (作者:于晓冰,系北师大实验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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