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5日电(记者靳昊)为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15日对外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意见》明确,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存在上述物品并请求迅速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意见》要求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