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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

    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带来新启示

    作者:于 平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0日 02版)

        【新闻随笔】

        2011年8月,云南曲靖曾因铬渣污染受到关注,当地土壤和水源均受到威胁。1个月后,环保组织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国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据媒体报道,近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组织下签署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终于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按照这份调解协议,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一起公益诉讼,历经9年,该案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到两次调解破裂、再到重回谈判,可谓一路波折,使得原告环保组织备尝艰辛。虽然最终的调解协议,并非环保组织最初想要的最佳结果,但在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掣肘、屡屡陷入泥淖的当下,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已属不易。

        作为中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第一案,曲靖铬渣污染案的破冰意义不言而喻。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堪称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样本,对于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价值。比如,这起案件的原告,除了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还有原曲靖市环保局。虽然此举意在缓解环保组织面临的取证难、鉴定费高等问题,但客观上,环保部门的积极参与,一定程度上成了环保组织的后盾,改变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局面。这也给了我们启示,在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地方环保部门的角色应该是怎样的,应以何种态度参与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在曲靖铬渣污染案的调解书中,有一个明显的细节:被告陆良化工应对“铬渣堆存场西南侧农田”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进行调查与风险管控。污染企业对受害民众承担侵权责任,这在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是第一次。此前,国内虽然有不少公益诉讼胜诉或成功调解的个案,但是赔偿资金大多会用在环境治理上,作为具体受害者的当地民众往往一无所得。毫无疑问,此次曲靖铬渣污染案的调解结果,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新思路,增进了公益诉讼的“人本”内涵。

        不过,尽管这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有着破冰意义和独特的样本价值,此案也再次充分暴露出公益诉讼的种种尴尬和困境。其中处于第一位的,就是取证难。环保组织在取证中,遭遇污染企业各种不配合。据当事人回忆,“下着小雨,满脚泥泞,我们一行人从北京折腾到云南,最后无功而返”,至今读来仍让人感到心酸。

        公益诉讼的另一项共同困境,是高额的鉴定费。曲靖铬渣污染案的整体鉴定费用,高达近300万元。自然之友作为国内数一数二的民间环保组织,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过如此。如此高昂的鉴定费用,让环保组织如何承担得起?如果不是因为鉴定费这个拦路虎,这起环境公益第一诉,也不会延宕9年之久。鉴定费的困境不破解,就会有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打不起”的难题。

        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仍然缺乏有力的支持机制,诉讼双方资源、力量严重不对等。而这,正是亟须改变的现实。曲靖铬渣污染案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这起案件也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起点。

        (作者:于 平,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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