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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

    古代的那些剧场

    作者:车文明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8日 13版)

        中国古代公共剧场大致有商业性剧场与神庙剧场两大类:前者为宋元时期的瓦舍勾栏与清代以茶园酒馆为代表的戏园,后者包括各种寺观庙宇剧场、会馆剧场以及宗祠剧场。

        瓦舍为宋元时期大城市里的一种大型游艺场所,其中勾栏为各类技艺的表演场所。勾栏演出一般在白天,通常一演就是一整天。元杂剧在勾栏里演出,有一些例行的经营方法。如通常前一天或当天早上在勾栏门口贴出“招子”,或在门外悬挂旗牌、帐额、靠背等道具作为独具特色的宣传广告。开场前戏班的人千方百计地招徕更多的观众,把门的人同时也作宣传。勾栏内是不对号入座的,来早的坐前头,来晚的可能就没有地方坐了。观众到齐前先由演员擂鼓,以便烘托气氛,招徕看客。元代勾栏对观众收取费用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门口设人把门,观众付钱入场,宋代勾栏票价未见记载,元代散套《庄家不识勾栏》所说:“要了二百钱放过咱。”一种是在演出过程中,演员向观众逐一讨赏。勾栏虽然由官府出资建造,但真正使用者是民间各色艺人,一般而言,应该是用租赁方式形成的一种经济行为。瓦舍勾栏中的艺人们要生存,免不了要竞争,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艺人们为了迎合观众的欣赏口味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表演技艺,才能保证自己在瓦舍勾栏中生存。因此,勾栏表演与管理皆体现出专业化、商业化特点。观众有时会为了某一演员而慕名前来观看,因而出现了专门性的演艺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刺激了艺人表演技艺的提高,从而推动了戏曲事业的发展。其中,剧场悬挂招牌、观众购票入场或在演出过程中向观众讨赏等方式与竞争机制的形成,直接启发影响了清代茶园酒馆类戏园的经营方式,在中国戏曲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以酒馆茶园为代表的清代城市商业性剧场统称戏园。早期酒馆茶园不售门票,只在观众坐好后收取茶水钱、酒水钱。但实际上戏资包含在酒水、茶水钱里。茶资成为茶园营业性演出收取戏价的形式,一般认为,这与清廷禁止旗人出入酒馆戏园看戏有关。为了规避禁令,在酒馆与戏园受到限制的同时茶园随之兴盛,但对当局禁令依然有所顾忌,所以不称戏价而称茶资,逐渐成为一种习惯。而票价的出现则到了光绪中叶,到光绪后期,票价逐渐取代茶资,1905年前后,北京各茶园已逐渐将茶资改为票价。茶园演戏通常预先确定每日戏目,用彩色戏单张贴公布。除了在戏园门外张贴戏单外,还在通衢墙壁张贴,在报纸上刊登以广而告之。后期戏园靠售票经营,到晚清在茶园演剧市场出现了一种叫“案目制”的经营管理制度,案目通俗地讲就是票贩子,即卖票与招呼观众,是以接待观众、收取费用为主要职能的工作人员,在戏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茶园演出时间一般在中午12点后到下午5至7点。齐如山回忆:“有清一代,戏园不但不准演夜戏,倘白天戏完的稍晚,也不许点灯。”上海由于照明技术的先进和十里洋场的“自由”,所以有夜戏。戏园开戏前先打三通“闹台锣鼓”以招徕顾客。北京在嘉庆后形成了每日早轴子、中轴子、大轴子“三轴子”格局。早轴子为待场戏,观众没有全到,演一些不太重要的折子戏或散出戏。中轴子为优秀剧目表演,为三出散套。大轴子最为精彩,也叫“压轴戏”,通常为连台本戏,分日接演。

        戏园投资者(园主)大致有独资、合资两种,园主一般不是班主,个别时候戏班班主也参股经营戏园。经营管理上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两名以及账房、执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若干名。戏园与戏班关系密切,早期是戏班轮流到各处戏园演出,大约1900年后,北京变为一个戏班久占一座戏园演出的局面。茶园与戏班属于租承关系,也就是戏班向茶园租场演出。作为戏曲行业自治组织,同时也是行业中介,梨园会馆大约出现于康熙时期。梨园行会的职能是组织管理行会公共财产与经费,组织一年一度的祭祀演剧活动,处理内部纠纷,协调关系,制定行业规则,维持行业秩序,发挥慈善公益作用,为艺人提供必要保障;同时负责管理演出市场,对外经营业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助官府管理戏班、戏园,保障行业权益。总之,清代后期以茶园演剧为代表的都市戏曲行业已经建构起较为完备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戏曲市场各主体之间呈现出一个相对完整的依存状态,并且在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中进行着不断的调整适应与创新争胜,专业化、市场化进步十分明显。

        神庙剧场是神庙与剧场的结合,一般而言,演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从时间上讲,定时为主,随时为辅。多选择神灵诞辰日,如四月初八浴佛日、五月十三关羽诞辰日、六月初六崔府君诞辰日、三月二十三日天后诞辰日等。也有以岁时节令为祭祀日者,如正月十五、清明节、中秋节等节日举行祭祀活动。此外,传统的春祈秋报更是全民性的节祭娱乐活动,演出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天,多者可达十几天。宋元以降,在建有戏台的神庙里定期进行祭祀活动时,基本上要演戏敬神。此外,平时如遇到新建庙宇、新塑神像开光、商行开市、宗族修谱、久旱求雨、求神灵许愿后还愿,以及违反乡规民约、行业常规之罚戏,等等,均要演戏,这些属于非定期的随时性演出。组织者分官府与民间“社、会”两类。比较重要的祀典如神庙祭祀和某些礼仪的举行,由官方主持,如祭城隍、立春。民间祀神演剧的组织为“社”或“会”。会社实行集体负责、轮流坐庄制度。首领由几人到几十人组成,叫“社首”“会首”“纠首”“理事”“首事”“维首”“都维那”等,每年或每次活动以一名或几名主要负责人为“社首”。社首一般均由当地乡绅、富户或年富力强之志愿者担任,实行民主推荐制度。基于社首是一种纯粹的职役,没有任何报酬,属于志愿者,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集中在少数几个人身上,否则会吃不消。同时,也为了体现机会均等等公平性,所以实行轮流制。

        官府组织的祭祀演剧活动,费用由官府支出,当然有时也向民间摊派。民间组织的祭祀演剧资金筹措有以下几种办法:一是摊派。最常见的方法是按地亩、人丁、户数摊派。还有按重要生产资料,如骡马、耕牛、经济林(果树、枣树等)分摊法。行会按营业额抽取份额。二是捐施。由个人、家庭、作坊、商铺等自愿捐施,还愿捐施等,也有外出募捐甚至略带强迫性的逼捐。几乎所有庙宇里都有功德碑,且数量众多,主要是刻上捐施人姓名、捐钱数额,以便使这样的善行“勒石铭记”“永垂不朽”。这些是自愿的。三是庙产和变卖公共财产所得。一些规模影响较大的神庙往往具有恒产,它们成为祭祀演剧和庙宇修缮能够正常进行的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到清代,一些神庙还为祀神演剧设立了专门的恒产,名叫“戏田”“戏资”。此外,宗族修谱、商行开市、久旱求雨、求神灵许愿后还愿,以及违反乡规民约、行业规范之罚戏等等演出,均由当事人(事主)自掏腰包。祀神演剧属于整个祭祀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祭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则具有全民参与性,神庙是公共性设施,祭献神灵,攘灾祈福是当地每个人自然享有的权利。所以,神庙剧场尽管大都建有庙门,但它们永远是开放的,出入自由的,基本上不会售票营业,而是靠上述方法筹资。整体而言,神庙剧场实行的是集体或个人购买,观众免费看戏的经营模式。

        宗教祭祀场所与演出场所的结合,在中外早期戏剧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戏剧艺术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演进,国外(日本、印度等个别国家除外)的戏剧演出场所后来基本上割断了与寺庙的纠葛而形成独立的剧场。但中国的神庙剧场却持续发展且不断完善,伴随了中国古代戏曲发展史的始终,形成了世界上较为独特的戏剧文化现象。

        (作者:车文明,系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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