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这与坚持依法防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密不可分。在支撑重大疫情防控的我国众多法律中,最核心的要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在及早发现传染病病源、及时阻断疫情扩散并保障民众权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既是政府开展重大疫情防控的依据,也是民众权利和义务的指南。
传染病防治法来源于隔离检疫制度
传染病疫情与人类“如影随形”。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献公十六年(公元前369年),“民大疫。日蚀。”修昔底德在《波罗奔尼撒战争史》也描述了公元前430年雅典瘟疫大流行的情形。在人口流动性弱、疫病区域化、医疗水平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人们对传染病的对策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种被动方式往往演变为民众的“群体免疫”。由于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缺乏对传染病的提前认知和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被认为是一个医学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律最早出现于欧洲。从1347年到1353年,大量欧洲人死于号称“黑死病”的瘟疫。人们在各种试错中发现了隔离检测可以阻断瘟疫传播。1347年,威尼斯颁布条例确立隔离检疫制度,1377年,意大利拉古萨港海港隔离检疫制度出台。隔离检疫开启了传染病防治法的先河。1910年,我国东北肺鼠疫发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传染病预防条例于1916年颁布,传染病防治开始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亦是风险社会,在与传染病的斗争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第一,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传染病多会超越狭隘的原发区域,向更大范围扩散,造成重大社会损失,需要法律介入。第二,医疗水平、政府治理水平和民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让传染病防控立法成为可能。第三,由于防治采取的强制措施会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隐私和自由行动等权利造成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确认社会各方面协同工作的合法化和程序化。但是,由于个人自由与有限政府等价值所限,传染病防控理念还停留在防御型阶段,即以传染病的监测、控制、治疗为防控的主要内容。
现代传染病防治法的理念转型
新型传染病给传染病防治法带来新的挑战。非典、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型传染病的来源更为复杂,病毒变异性持续增强,传染性强、传播速度迅猛扩散。针对新型传染病,防控时除了监测、控制、治疗,更应该注重调查(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体调查等)、预警(及时高效公开的预警机制)和预测(通过建模、数据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等,这些措施将会改变传染病防治法的理念,使其从防御型向进取型转变。
进取型理念倡导在传染病防控时,应充分发挥政府、研究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主动作用,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加入抗疫大军,引入最新科学技术助力防治工作,其对传染病防治法注入的新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其一,政府善治原则。政府部门是传染病防治的主导者,应该从职权和责任方面规范其行为。首先,明确疫情信息披露的职权和责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有效、公开、透明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其次,明确预警的职权和责任,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预警制度,做到信息传输无障碍、上下联通交互及时,推动疫情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决策机制的完善。再次,明确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的职权和责任,坚持最小限度措施原则,采取紧急措施时尽可能避免对社会公众的生活造成重要影响。
其二,全民防治原则。传染病对社会会产生重大影响,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为此需要倡导共建共治共享观念,构建传染病防治共同体。政府要坚持定期组织开展防疫卫生运动,推行全民公共卫生科学普及活动,倡导民众采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教育机构要积极进行公益宣传,加强传染病预防教育。单位和个人也要积极投入到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积极收集和上报疫情信息。
其三,健全队伍原则。要加快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健全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检疫人员、防疫管理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等执业人员的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重视基层防控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传染病防治的抗风险能力。
其四,协同防治原则。要做好国际协同、区域协同、社会协同以及技术协同。加强国际交流和协作,建立国际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实现全球性的动态化监测评估预警、科研合作和信息共享、物资互助支援等;加强区域间的资源调配和合作,构建条块协同、上下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开展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的全面合作,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加强技术部门及人员的协作。
其五,智能助力原则。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疫情信息获取、收集、分析、挖掘和共享、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智能科技的整合效应,针对传染病防治制定和研发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智能科技应对方案,建立智能科技支撑传染病防治常态化机制。
其六,权利保障原则。政府在发动全民抗疫时不能一味动用权力,还需要确认抗疫工作人员、被传染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隐私、自由等基本权利,以调动民众参与抗疫的积极性。
当前,传染病防控的全球化、科技化、协同化促使公共卫生治理不断革新,作为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支柱性法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核心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需要更新理念并重建架构,以适应新时代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需要。
(作者:王延川、卢笑宇,分别系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北工业大学教授;成都文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