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3日电(记者张翼)国家统计局23日发布数据,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2019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55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109万人,下降66.8%;贫困发生率0.6%,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大幅减少,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超过9000万人。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551万人,累计减少934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0.6%,累计下降9.6个百分点。
“2019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精准扶贫方略,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扶贫工作力度、深度和精准度都达到了新的水平,为2020年如期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主任方晓丹表示。
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分三大区域看,2019年末农村贫困人口均减少,减贫速度均超上年。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323万人,比上年减少593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81万人,比上年减少416万人;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47万人,比上年减少100万人。
分省看,2019年各省份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至2.2%及以下。其中,贫困发生率在1%-2.2%的省份有7个,包括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贫困发生率在0.5%-1%的省份有7个,包括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
2019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6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名义增速和实际增速分别比全国农村高1.9和1.8个百分点。工资、转移、财产三项收入增速均快于全国农村居民该项收入增速。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高2.2个百分点。2013年至2019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分别为16.6%、12.7%、11.7%、10.4%、10.5%、10.6%、11.5%,年均名义增长12.0%,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9.7%,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增速高2.2个百分点。2019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2.2%,比2012年提高10.1个百分点,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