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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手中有“戒尺” 心中有分寸

    作者: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5日 08版)

        【专家说】

        我国自古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奖励与惩戒一直都是教育不可或缺的手段。随着赏识教育的兴起,以及互联网对“过度惩罚”种种现象的曝光,“教育惩戒”基本上被置于否定地位。但过度赏识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导致学生盲目自信、抗挫力下降,也带来了一系列教育管理问题,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与随意处罚、过度体罚现象并存,由此引发的家长与教师、学生与教师、家庭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

        “惩戒”由“惩”与“戒”组成,“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惩戒”与“惩罚”相比,更凸显“戒”除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目的。国家教育政策文件使用“惩戒”的良苦用心,正是为了让广大教师时刻牢记“教育惩戒”目的在于“育人”,“立德树人”是“教育惩戒”的根本使命。

        “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学生在学校遵纪,走上社会才会守法。所有的学校制度在形成学生的具体个性、态度、倾向和能力方面至关重要。遵守校规校纪意味着尊敬老师、尊重同学,不影响、不干扰教师与同学的正常教学、学习活动。遵守校规校纪也意味着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教育惩戒”是对犯错学生的一种帮助,以使他们养成自律、自控、理智行事的能力。新时期的教育重视学生的独立性与创造性,并不意味着抛弃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学生不仅要学会与客观环境打交道,更要掌握与他人合作、与他人互动的能力。个人行动只有以理智、合作为后盾,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

        今天重提“教育惩戒”,既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也是“立德树人”的需要。教师作为“学生品格的引路人”,必须要牢记“教育惩戒”是教育行为的一种,只有当教育行为的伦理特质被呈现出来,行动者才在进行教育。教师只有秉持“教育惩戒”的伦理性,才会防止“教育惩戒”蜕变为惩罚或体罚,才能帮助学生不仅改变行为习惯,更形成内在的精神认同。

        (作者:岳欣云,系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网友说】

        @橙橙:当老师之后才知道,一味地说教学生压根儿不会听,一犯再犯,不用适当的教育惩戒,长期下去会导致教师失去威信,学生肆无忌惮,必须要有适当的教育惩戒!

        @王超:我觉得大部分人还是认可有度惩戒。同时,对教师也需要有必要的监管,如学生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获知教师是否有过度惩戒行为等。

        @周辉耀:小惩大诫,很有必要。如果真的落实了,做家长的要积极配合,做老师的要深思把握处罚尺度,以免出现更深层次的矛盾。愿教育强国!

        @笛:可以看作一定程度保护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力。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希望此文件能纠正老师不敢管学生的风气。

        (本报记者 晋浩天、姚晓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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