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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袁于飞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25日 01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意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目标方向是什么?基本原则有哪些?主要举措和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意见》有何重大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意见》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系列重要指示的重大制度成果,是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态度的行动方案,为我国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扩大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现实需要。《意见》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

        记者:《意见》的出台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尚未确立,“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尚未形成。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以2022年、2025年为重要时间节点,从社会感受、保护能力建设、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确定工作目标。

        记者:《意见》有哪些具体的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这些目标是中央在通盘考虑后作出的科学决策,既保障了到2022年短期内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效,也对到202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中期部署和安排,又与社会感受紧密结合起来。

        记者:《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从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28条重点措施。

        为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等三个方面提出13条重点措施。

        为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从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的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15条重点措施。

        为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从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16条重点措施。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环节、多方面的特点,《意见》着重综合施策,意在用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工具箱”,打好“组合拳”,提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为用好“法律手段”,《意见》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完善证据标准,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等问题。

        为用好“行政手段”,《意见》提出加强各类型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保护中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执法专项行动等。

        为用好“经济手段”,《意见》提出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保护先进工作者、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激发社会公众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用好“技术手段”,《意见》提出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等。

        为用好“社会治理手段”,《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为保障《意见》贯彻落实,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切实成效,《意见》对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均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明确,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求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

        此外,《意见》还从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评价、加强奖励激励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本报记者 袁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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