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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用爱规范“戒尺”的使用尺度

    作者:梁艳艳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09日 02版)

        古时候,私塾先生手里常拿一把戒尺,戒尺之下,孩子们摇头晃脑念念有词,眼睛却不时瞄着先生,生怕哪里让先生不满意,戒尺落将下来。现如今,学校里的师生关系早已不似过去,但也仍有老师以何种方式促进学生学习的问题。

        最近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引人关注。媒体上多次报道一些教师因为教学原因以各种方式惩戒学生,由此遭到学生家长的辱骂甚至殴打的事情,其中有的老师不得不离开自己热爱的教师岗位……在学校教与学的过程中,还有惩戒权的一席之地吗?

        现代教育,不仅仅传授知识和技能,同时也在传承价值。通过教学活动,学校要呵护学生自由天性、养成学生良好品格。但是,学习,对于学生而言,毕竟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良好品格的养成,毕竟不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尊重学生,与任由学生“自由发展”“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是一个概念。现代教育中的“快乐教育”所认为的“好孩子都是夸出来的”等理念也许并不错,孩子的确需要鼓励,但也需要在犯错的时候得到及时纠正。而纠正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正是所谓的惩戒。没有惩戒的鼓励,降低了鼓励的价值;没有鼓励的惩戒,会变相成为体罚。掌握鼓励与惩戒的界限和分寸,正是好学校和好老师的必备技能。

        毕淑敏在《孩子,我为什么打你》一文中说道:你像一匹顽皮的小兽,放任无羁地奔向你向往中的草原,而我则要你接受人类社会公认的法则……为了让你记住并终生遵守它们,在所有的苦口婆心都宣告失效,在所有的夸奖、批评、恐吓以及奖赏都无以建树之后,我被迫拿出最后一件武器——这就是殴打。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人的社会化的过程。笔者从教近20年,经常遇到鼓励老师使用惩戒权的家长。但正是在这个时候,作为教师,尤其要警惕教育惩戒权在使用上的泛化。这就需要教师提高自身修养,端正自己对待学生的态度,同时建立家长与老师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国外,教师的惩戒权比较清晰。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而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则是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在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当然,教师手中的“戒尺”,其使用前提和动机是爱。这种爱是以无私关爱孩子、理解孩子为出发点的,也是达成家长与教师之间相互理解的最好润滑剂。

        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其中提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手中有“戒尺”,心中充满爱,唯有如此,教育和教学效果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作者:梁艳艳,系北京学校一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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